请同仁为我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新青年协进会的活动章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OCIETI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高校学生社团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北京高校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自发组成、自愿参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成员个体发展、实现成员共同愿景,经所属高校批准成立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带动各会员单位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为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社团成员的成长成才,优化学校的育人环境,弘扬先进文化,服务首都建设发展作贡献。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在学生社团中广泛宣传科学理论,保证学生社团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 根据学生社团的自身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发展规划;

(三) 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服务于会员单位健康发展和共同进步;

(四) 组织开展全市性学生社团活动;对会员单位社团活动进行指导;

(五) 代表北京高校学生社团与国内外其他地区青年社团进行交流合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对象是在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国家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社团。

第八条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是经过所属高校批准成立的,承认本章程的学生社团,有加入本会意愿,经本会确认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社团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进行公布确认。

第十条 会员的日常管理由批准其成立的学校社团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相关活动,阅读本会有关文件;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决定;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支持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正式公布确认。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任免常务理事;

(三) 任免理事长;

(四) 聘任秘书长;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九) 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设立荣誉职务;

(十二)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受其监督;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的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并指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一年,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行使其他应该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制度、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在本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9日北京高等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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