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问题

理论说: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但是还有个理论就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那这两个是不是有矛盾啊,不是说兼有之则全部抵扣吗?怎么又说按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呢?

哪看的文件啊,抄错了吧,国家肯定是要保证税源的,怎么可能兼有的都允许扣。这是基本的征管方向的错误,当然是分不清不能扣了。不然国家傻啊,分不清的都让扣,大家都说分不清了。基本常识问题啊。追问

这是营改增培训教材有的是新书上面的啊,原段话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追答

你现在这段话的后半句和你题目的完全两回事啊,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这些已经营改增了,可以抵扣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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