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保险条例解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发布)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1、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3、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把握以下几点:1、《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2、《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工伤保险法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补偿不究过错原则
二、倾斜于受害人原则
三、补偿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伤保险补偿与事故和职业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五、工伤保险社会化原则
六、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实行政事分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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