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所有权的确立与变化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西周时期,周天于享有全国土地和奴隶的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巨。”

国王拥有的最高所有权,被说成是上天的踢与,因此只有国王才能“授民以疆土”,在西周典籍中有许多周王赐田的记载。但天子封赏赐田并没有转移土地的所有权,诸侯贵族仅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西周中叶以后,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诸侯势力的扩大,以周王为代表的最高所有权观念发生了变化,各级奴隶主贵族不仅享有土地的处分权,而且取得了完全的所有权。法律不得不允许以土地作为交换、赠送和赔偿的对象,这在金文资料中有多处记载。《矢人盘》记载失赔偿散氏两块田,并有正式的手续和契约。另外,铭文中有关五名,奴隶可以换“匹马束丝”记载,也表明了奴隶和物、牲畜一样是所有权的客体。

西周时对无主物实行先占取得。对于动产的所有权,一般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男性家长掌管,子女及家庭不得掌管,而且不承认其个人的所有权。这就是《礼记·曲礼》所说的“父母存……不有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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