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小陈是一家软件公司的员工,有一次,他把一份内容为公司某软件报价单的邮件错发给另一位客户。后公司以小陈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小陈的劳动合同,但没有提供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应证据。小陈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后小陈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小陈在工作中虽有失误,但错发邮件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害,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公司以小陈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或向小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