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如题所述

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有: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房承租人变更的类型
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2、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3、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有哪些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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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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