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的机构沿革

如题所述

(一)甘肃行政公署民政处
甘肃省政务处
1949年8月26日,兰州解放。翌日,成立甘肃省政务处,接管国民党政府甘肃省民政厅,接收民政系统干部181人,留用40人,政务处受甘肃行政公署领导。业务是接管原省政府有关民政机构及救济慈善单位,负责对西进新疆部队的支前工作,拥军抚属及复员军人安置,废除保甲制度,试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调整行政区划,处理留散各地的战俘、警政人员及难民、乞丐,进行社会救济,特别是老解放区的救济,成立各地生产教养院,实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禁娼戒毒,婚姻登记,民事调解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
1950年1月,成立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设秘书室及四个科。同年3月,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组织规程》(草案),规定民政厅各科、室职能:秘书室掌管会务、调研、文书处理、宣传通讯、财务和交办事务;一科管基层政权、区县干部培养、考核、奖惩、任免;二科管行政区划、市政建设、户籍整顿、选举、土地登记、民族政策、民事调解;三科管社会救济、救灾、婚姻、殡葬、儿童保育、礼俗改革、宗教、禁烟禁毒、麻疯病及精神病患者的教养、人民团体登记;四科管战勤动员及调剂、动员参军归队、拥军优待、抚恤安置。同年9月,全省第一次民政工作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中心是研究搞好民主建政,其次为生产救灾、复员工作。
1951年,确定民政工作以建政、优抚、社会救济三项为主要内容。
1952年5月,一、二、三、四科改称为民政科、社会科、干部科、优抚科、财务科五个科,秘书室不变,厅编制60人。同年下半年,优抚科改为厅属优抚局,干部科撤销,其业务交省人事厅,增设甘肃省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54年2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知精神麻疯病院交卫生部,民族工作交省政府办公厅,文物古迹管理交文化部门,正规盲哑学校交教育部门,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或以救济为主的盲哑学校或盲哑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保育工作,除民政部门继续管理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外,其他分别交教育、卫生部门。无交通机构之地区的交通工作交建设部门。同年9月,增设地政科、救济科。据1955年4月统计,省民政厅干部95人。
(二)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民政厅
1955年4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改称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民政厅,设七个科室,即秘书室、社会科、民政科、优抚局、地政科、救济科,财务科。工作任务共15项:追认烈士、发证抚恤、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评定革命残废人员等级、残废抚恤、残废军人安置;烈军属就业及组织生产、烈军属特殊困难补助;拥军优属、接待过境部队、支前;接收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社会救济,游民乞丐收容、教养遣送;农村救灾;社会团体审查登记;华侨事务;行政区划调整;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登记;流入城镇灾民、农民的安置处理;农村户口登记;国籍问题处理等。
1956年2月,根据内务部指示,各级民政部门掌理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及国籍问题处理工作交各级公安部门,地政工作交省建委。3月,民政厅增设移民局,编制30人。同年,民政厅内机构调整为六个,即:办公厅、优抚局、社会科、移民局、民政科、财务科。
1958年,根据国家精减机构,紧缩编制的要求,厅内干部职工人数由1955年底的102人压缩到67人,1959年初压缩到58人。同年,民政厅先后接收全民集体福利生产工作和省监察厅业务。7月22日,根据省人委决定接管的监察工作确定:凡属省人民委员会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其升职、通令嘉奖或降职撤销、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省民政厅审议后报省人委批准。
1959年,增设测绘科。同年11月27日,测绘科划归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领导。11月30日,省民政厅设立人事局,接管原甘肃省人委人事局的全部业务。
1961年初人事、监察工作交出。同年下半年,增设制止人口外流办公室。
1963年后,厅下设二室、一局、二科,即办公室、制止人口外流办公室、优抚局、民政科、社会科。
1964年10月,厅内务科改为处。至1966年,省、地、县民政干部由1958年的364人增加到959人。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民政外事人事组、民政卫生组、民政组。
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3月8日,省人委成立农业生产办公室,下设秘书组负责民政工作。3月20日,甘肃省成立“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下设生产办公室,仍由秘书组负责民政,同年8月31日,第一线指挥部改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生产指挥部。10月6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民政外事人事组,办理民政业务。
1968年1月13日,省革命委员会下设四部一室,仍由生产指挥部兼管民政日常工作。同年9月26日,成立甘肃省民政厅文化大革命领导小组。厅机关除少数干部调省生产指挥部工作外,其余人员编入学习班,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并有一部分人员被下放农村劳动。
1969年3月,生产指挥部成立民政卫生组。
1970年8月,生产指挥部单设民政组,办理优抚、社会救济、退休老干部管理等民政业务。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民政组
1971年8月10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民政组撤销, 民政工作移交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保卫部下设民政组,办理民政日常事务。
1972年春,民政工作实行“分散管理”,将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归财政;行政区划、收容遣送归公安;盲人聋哑人、麻疯病人、精神病人安置、教育、管理归卫生;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归计划、劳动。民政组仅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城镇居民上山下乡等工作。翌年2月,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等工作仍划归民政管理。
(三)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
1973年10月,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成立,内设民政处、社会处、优抚处、办公室。工作范围是:救灾、救济、扶贫、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行政区划、边界调处、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移民安置、城镇居民上山下乡遗留工作、国民党宽释人员安置等。
1976年起,征兵工作由省军区、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共同负责。
1978年,国家民政部恢复后,同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在兰州召开全省民政工作会议,重新明确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同年底,使1972年交由、其他部门“分散管理”的民政工作复归民政部门管理。
1980年4月7日,成立甘肃省盲人聋哑人协会,由省民政局代管。8月8日,设立甘肃省边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
(四) 甘肃省民政厅
1980年11月18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改称甘肃省民政厅。
1981年5月20日,成立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对外称甘肃省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3年6月,厅内机构设五处二室,即:民政处、优抚处、农村救济处、城市福利处、复退军人安置处和办公室、边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年9月,甘肃省边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级升为地级单位,与省民政厅合署办公。边界办公室设综合处和一处、二处。
1984年1月,甘肃省政府决定,原由民政部门主管的盲聋哑学校改归教育部门主管。
1984年4月6日,成立省扶贫救灾领导小组,在省民政厅设扶贫办公室。4月9日,设计划财务处。
1985年2月,厅办公室下设秘书科、人事科、行政科。7月29日,设政策理论研究室,扶贫办公室并人农救处。10月23日,成立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同年12月24日,省政府决定,福利基金会与省盲聋哑协会署办公。
1987年3月,设临时机构民政志编纂办公室。同年12月24日成立民政厅直属县级事业单位甘肃省假肢厂。28日,成立甘肃省民政学会,会长由甘肃省民政厅副厅长朱瑜担任,至1990年底有会员171人。
1988年3月,增设甘肃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和厅属民政福利企业公司(县级)。同年5月,增设城乡基层政权处。8月,成立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副厅级),由民政厅代管。9月,甘肃省测绘局地名办公室及业务划归甘肃省民政厅领导。
1989年4月,设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10月,成立甘肃省荣誉军人疗养院。
1990年1月,增设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同年9月,成立甘肃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1990年底,甘肃省民政厅机构设置为:厅机关15个常设机构,2个临时机构。与民政厅合署办公的地级单位“甘肃省边界办公室”下设3个处。民政厅代管的副地级单位“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下设5个处室。厅直属单位3个。
1993年下半年省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党组,省民政厅不再代管。
1995年11月,全省党政机关机构进行改革,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含边界办公室)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甘肃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对外称“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列入厅机关行政处室序列。
2001年2月,政府机构再次进行改革。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内设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计划财务处、区划地名处、边界管理处和甘肃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社会保障处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设事业编制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甘肃省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从机关序列中划出,为县级事业单位。直属单位为6个。
2001年8月,经省委决定,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整建制划入省民政厅,内设三个处室。
2002年10月,经省编委批准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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