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可以由家人或朋友陪同残疾人本人到自己所在的县残联进行申请,目前很多地方的县行政大厅也可进行办理。
耳聋是可以办理的。残疾证的办理对象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其残疾程度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办理所需材料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3张2寸免冠近期彩照,申领人如有相关病历、证明,请携带至评定医院。在街镇残联填好申领表后,由残联帮其预约前往医院评残的日期,申领人到医院评定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残疾证。
残疾证的管理
1、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2、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3、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4、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 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 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5、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 ( 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 。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2、耳聋属于听力残疾,根据听力残疾分级标准确定。分级标准如下: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以北京办理残疾人证为例,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由各区残联对本辖区内的残疾人证办理申请进行审核。
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各1份,复印清晰,与原件一致。如姓名、身份证号有变更,需复印变更页)。
(3)证件照4张( 2寸、近期、彩色(白底)、免冠、同版 )。
(4)北京市残疾评定申请登记表。
(5)北京市残疾人基础信息登记表。
(6)精神、智力及未成年儿童另需提供:监护人证明或民事判决书(能明确监护人关系)(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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