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机构可以介入家庭暴力处理。
(1)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阻止家庭暴力、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加害者进行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逮捕。
(2)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接待家庭暴力投诉、进行帮助或者协助采取法律手段。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家庭暴力线索或者怀疑发生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4)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
(5)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如果选择离婚,家庭暴力可以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法院一般会支持离婚;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相应少分;遭受家庭暴力也可以要求家庭暴力者进行损害赔偿。
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暴威胁时,应当首先保护好自己,及时寻求亲属或邻居帮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注意留存对方家庭暴力证据,例如录音录像、就诊记录、报警记录、购买药品记录等。
【相关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