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装饰装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的美化处理。
第四条 南京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江北新区、开发区(园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房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在装饰装修中使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单位还需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在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装饰装修单位应加强职工职业教育培训,技术工种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相关工种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单位应定期提交培训情况资料。
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分包劳务作业的,应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承包方不得转包。
第九条 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信息、项目地址和面积、内容和要求、工期、保修等。
第十一条 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应包含中文名称和生产厂名。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应保证建筑质量和结构安全,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搭建或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拆改燃气管道;改动防水层应制定方案;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垃圾应按规定处理;施工材料和设备应避免污染环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