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借新还旧规定

如题所述

一、贷款借新还旧规定中的法律主观:
在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过程中,银行必须严格遵循会计处理程序,确保新发放的贷款首先进入借款人的账户,然后由借款人通过转账支票清偿到期的旧贷款。严禁在未经借款人划款手续的情况下,由银行直接扣收款项。这种做法符合“谁的款项进谁的账户、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同时也能避免借款人在银行提起诉讼时,以强行划款为由对银行提起侵权反诉。尽管“以贷还贷”的初衷是为了降低风险,但这种做法可能会掩盖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导致保证人以此为由提出免责抗辩。因此,银行应尽量避免“以贷还贷”,在资产重组确实需要此类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若转贷前后保证人相同,银行在签订新借款合同时,应在借款用途栏直接注明“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
2. 在转贷时,如有欠息情况,只对贷款本金进行转贷,所欠利息必须彻底清算回收。
3. 更换担保人时,银行需明确告知并让担保人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愿意为以贷还贷合同提供担保,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协议内容,三方共同签字盖章,与借款合同一并归档。
4. 如有借款主体变更,银行应记录变更原因、时间及协商转贷内容,以备日后查询。
二、贷款借新还旧规定中的法律客观:
部分银行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程序逆序的问题,例如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签署借款合同,这在正常贷款发放和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均存在。此外,在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中,有的银行认为前一贷款已有登记,故仅重签借款合同而忽略了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忽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更新。为避免抵押无效风险,银行在办理“以贷还贷”业务时,应严格遵循程序,先签署借款合同,再办理抵押登记,确保主从合同条款有效连接。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外,一般情况下,不得主从合同倒置。若借新还旧的抵押为事后抵押,其效力易引发争议。争议的依据包括《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这些法律规定了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恶意抵押部分财产可能无效,且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的某些行为无效,包括提供额外财产担保。
三、农商银行借新还旧政策规定:
农商银行将正常贷款的条件设定为同时满足以下四项:
1. 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2. 借款人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3. 借款人贷款抵押担保有效。
4. 该笔借款属于周转性贷款。
满足上述条件,农商银行方可办理借新还旧。
四、银行借新还旧贷款的条件:
1. 利息必须结清。
2. 贷款申请人需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能按时支付利息。
3.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的用途必须是周转性的,不得用于投资。
4. 需要办理足额有效的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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