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砀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砀山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砀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砀山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秩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砀山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砀山县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砀山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秩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砀山县区域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洞铅稿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及考核结果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四条 为便于管理,在我县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代理机构备案时需提供以下信息,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代理机构发生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六条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考核情况,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纳孝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根据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明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支付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代理费用未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支付,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受理采购人委托项目时,应当检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受理下列采购项目,应当提醒或协助采购人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宿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代理机构应当精简证明材料要求,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对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以及以非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活动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不再需要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或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信息发布前,应当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服务)需求中的技术(服务)标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二)技术(服务)需求的编写是否科学,有无缺陷,是否具有倾向性;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最高限价设定是否合理;
(五)实质性要求、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是否合理;
(六)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标准是否科学、规范、完整,评审因素的设定是否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有无细化和量化;
(七)其它需要论证的事项。
专家论证后应当出具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表述规范、内容完整,对所论证的事项逐一进行描述。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第十六条 货物、服务类和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及供应商的诚信情况,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协助采购人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重点加强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处理询问质疑、收取代理服务费等的管理。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建设,鼓励专职从业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测试,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知识,积极推进从程序代理向需求拟定、标书制作、合同起草等专业化、全流程服务的转变。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妥善保存,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随机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实施记分考核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发布、评审组织、评审专家抽取、信用评价等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扣2分、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扣分。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扣2分:
(一)代理机构信息变更,未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的;
(二)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规范的;超越代理权限的;
(三)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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