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如题所述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首先,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规划需政府间就基础设施共享、生态环境保护和项目管理等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上级政府协调。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统一执行。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如铁路、公路、通信设施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区,如绿地、水源地等。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将无法办理规划许可和相关审批手续。地下空间开发需与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相符,与地面工程同步开发需一并办理规划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由当地政府负责编制保护规划,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省级部门制定,并报政府批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根据审批层级进行,涉及重大利益的项目需提前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需提供详细资料,城乡规划部门将根据规定在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选址需在规划范围内,特殊情况下需先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始前要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规划条件和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部门需提供规划条件,包括用地性质、面积、建筑要求等。未经规划条件确定,土地出让无效。建设单位需按照合同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和变更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



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建设,都需要依法申请规划许可证,确保项目符合规划条件。临时建设需经批准,且有使用期限限制,临时建设完成后需拆除并清理场地。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否则无法组织竣工验收。



总的来说,该办法强调了规划的合法性和实施的严格性,以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执行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办法》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0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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