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已经无意义,那么法院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还有意义吗?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公安局于2013年3月10日以李某闯红灯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3月21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局对自己的拘留处罚。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应依法对原告予以赔偿。李某不服,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必须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法院的判决正确吗?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不需要撤销此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某些行政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当事人在起诉时可能已经不存在可撤销的内容。这时,法院就只能判决确认违法,并对当事人予以一定的赔偿,而不能判决撤销。

本案中,李某提出诉讼请求时,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所以该行政行为是不具有撤销性的,法院只能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判决被告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

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后,发现行政行为违法需要依法撤销,但还应当考虑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撤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相对人也应该对此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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