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工资如何分配

如题所述

多个债权人就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该规定第92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执行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可见,申请人参与分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2、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3、应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提交;4、申请人针对的被执行人必须是同一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金钱债权。
关于分配的原则,目前有三种立法例:一是优先分配原则。即首先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的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二是平等分配原则。即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除有法定优先权者外,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债权人应按债权额比例就执行所得的金钱公平分配。三是折中主义原则。

在我国执行程序中,执行分配采用不同的原则: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清偿所有债权,则采用优先分配原则;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则采用平等分配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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