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生前所欠下的债务需要父母或者子女偿还吗

如题所述

在继承逝者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即父母与子女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逝者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为限定继承,但不限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

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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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01
常高峰生前欠债务5万元人民币,后不幸去世,所留遗产3万元人民币,被两个儿子继承。常高峰的债权人要求常高峰的两个儿子偿还债务,认为“杀人偿命、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常高峰的两个儿子则认为没有这个义务,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常高峰的债权人将常高峰的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问题:真的是父债子还吗?
答:本案主要涉及到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问题。遗产作为一个总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既包括积极的财产,即财产权利,又包括消极的财产,即债务。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就意味着他全面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即他不仅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也要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承担的财产义务即债务。这种整体承受遗产的原则,一方面是对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的税款和债务,缴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这一法律条文,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接受继承是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必要条件。遗产是作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而存在的,只有当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才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否则,他便无须偿还此债务。
其次,继承人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以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按照国际通行的存在保护继承人的权益的“限定继承原则”,接受了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留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只是在他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债务。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被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也并不禁止。
第三,继承人按照遗产的份额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如果接受遗产的只有一人,则被继承人的全部由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的承担,若有若干个继承人接受了遗产,则由继承人按其接受遗产的份额比例承担偿还义务。本案中,常高峰的两个儿子应当在其接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但超过部分则不必“父债子还”。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规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遗产。”这是我国继承法中养老育幼原则的又一体现,也是分割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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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即父母与子女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逝者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