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资格审查是必须使用原件吗?

如题所述

招投标中资格审查是否需要使用原件取决于实际情况,因为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城阳政务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14

招投标中资格审查是否需要使用原件取决于实际情况,因为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 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参与项目投标和履 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的活动。

扩展资料

审查的原则

资格审查在遵循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外,还应遵循科学、合 格和适用原则。

1、科学原则

为了保证申请人或投标人具有合法的投标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招标人应根据招标 采购项目的规模、技术管理特性要求,结合国家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市场竞争状况,科 学、合理地设立资格审查办法、资格条件以及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慎重对待投标资格的条 件和标准,这将直接影响合格投标人的质量和数量,进而影响到投标的竞争程度和项目招 标的期望目标的实现。

2、合格原则

通过资格审查,选择资质、能力、业绩、信誉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参加投标。

3、适用原则

资格审查有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两种办法各有适用条件和优缺点。因此,招标项目 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结合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招 标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适用的资格审查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城阳政务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方经常会要求供应商提交某些证书的原件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要有选择地不要求提供原件。对于那些对项目实施没有影响,属于国家、行业强制要求达到,不设等级的一般性的资质则可以考虑不要求提供原件。采取合理的方式审核资质证书。不要求提供原件并不意味着可以弃之不顾,对没有要求提供原件的但需要进行审核的资质证书,可以考虑用以下3种方式进行审核:
一是采取提供确实可信的证书复印件的方式。比如可以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交经过公证处公证其真实性并出具了公证书的复印件,由于其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力,因此完全可以视同为原件。
二是采取证书前审、信息储存备查的方式。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向供应商发售标书前或供应商注册政府采购资格时对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证书等等一般资质进行信息注册登记和复印存档,也可以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供应商库建设过程中完善供应商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在组织招标采购时,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委员会公开供应商有关信息或者评委会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获取相关信息,从而为评审委员会提供可靠的资质资料作为评审参照,这样一来供应商的证书原件就可不必在投标时再次提交。
三是采取资料原件后审的方式对中标方证书进行审验。可以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某些资质证书投标时可以提供复印件,招标完成后,中标方必须在公示期内向招标采购方出示原件,由招标采购方对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实,以确保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和供应商资格的符合性。此外,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里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罚金和1至3年不得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标准。因此,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采购,资料原件后审加虚假资料处罚的双保险模式也不妨采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