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国家的机关单位,理论上所有的单位都能录取刑满释放人员。
推广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模式有以下好处:
1、由司法机关出面担保表现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接受单位敢收或比较放心。没有司法部门担保或保举,服刑人员即使在监狱里表现再好,招人单位恐怕也不愿收。有司法机关“托底”或担保,招人单位就比较容易招用以前有问题的人员。
2、、由司法机关出面担保表现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有利于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好好表现自己。这是因为只要服刑人员表现好、积极改造,司法部门就有可能主动为其寻找工作,或为其找工作提供担保。这对服刑人员积极面对改造和期满后尽早找到工作是有利的。
3、能改进司法机关工作,转变司法机关作风,真正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过去,服刑人员期满后,监狱给他发放释放证,让其走人了事,至于其改造效果如何,刑满释放人员是否真正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过去的罪过并决意重新做人,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
4、有利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事后跟踪管理,及时消除负面因素,降低社会危险指数。不管是司法人员应刑满人员的要求被动为其就业做担保,还是司法人员主动地为刑满人员去联系工作,都建立起了一种司法人员和刑满人员的相互联系、相互信任的关系,对增加社会相互和谐共融、促进社会安定,大有好处。
5、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多了,有了一定的收入,重新犯罪的比例就会减少,这对整个国家的社会治安会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