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去哪里找工作?

如题所述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自己能给自己找个工作(给别人打工还自己开店),当然更好。但是刑满释放人员出来后有多少能找到工作或自己做买卖的,恐怕不在多数。有不少服刑人员出来后,仍旧是东溜西逛、胡吃海喝,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他主观不努力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招工单位普遍不愿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这是不用说的事实。在这个时候,如果司法机关不出面“帮”一下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刑满释放人员就会大部分游荡在社会上,当无法生存时,他们就很可能继续铤而走险、重操旧业,重新犯罪。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犯有前科的并不在少数。这说明,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不容我们忽视的一个问题,它关乎着我们社会的整体治安问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无事可做,每天游荡,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个隐患,需要有关部门认真对待、着力解决。

由司法机关(包括监狱管理人员、公安机关民警等)出面向有关单位推荐或保举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不失为一种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多就业、快就业的一种好办法。这种办法已由某地一位民警做到了(具体是哪位已经记不清了,只记得是在央视新闻频道播出的)。个人认为这种模式有大力推广的必要。推广这种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模式有以下好处:

一、由司法机关出面担保表现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接受单位敢收或比较放心。没有司法部门担保或保举,服刑人员即使在监狱里表现再好,招人单位恐怕也不愿收。有司法机关“托底”或担保,招人单位就比较容易招用以前有问题的人员。

二、由司法机关出面担保表现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有利于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好好表现自己。这是因为只要服刑人员表现好、积极改造,司法部门就有可能主动为其寻找工作,或为其找工作提供担保。这对服刑人员积极面对改造和期满后尽早找到工作是有利的。

三、能改进司法机关工作,转变司法机关作风,真正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过去,服刑人员期满后,监狱给他发放释放证,让其走人了事,至于其改造效果如何,刑满释放人员是否真正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过去的罪过并决意重新做人,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现在把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比例,作为考核监狱工作成效的一个标准:哪个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比例多、表现好、重新犯罪率低,就说明哪个监狱的教育管理好;哪个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比例少、表现差、重新犯罪率高,就说明哪个监狱的教育管理差。如何提高本监狱释放人员的就业比例呢?这就需要本监狱工作人员想办法,为刑满释放人员推荐工作。而本监狱要把本监狱的刑满释放人员推荐出去,让接受单位放心接收,就必须下大力气真正做好本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能促进整个国家劳改事业更上一层楼。

四、有利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事后跟踪管理,及时消除负面因素,降低社会危险指数。不管是司法人员应刑满人员的要求被动为其就业做担保,还是司法人员主动地为刑满人员去联系工作,都建立起了一种司法人员和刑满人员的相互联系、相互信任的关系,对增加社会相互和谐共融、促进社会安定,大有好处。

五、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多了,有了一定的收入,重新犯罪的比例就会减少,这对整个国家的社会治安会大有裨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5-25

除了国家的机关单位,理论上所有的单位都能录取刑满释放人员。

推广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模式有以下好处:

1、由司法机关出面担保表现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接受单位敢收或比较放心。没有司法部门担保或保举,服刑人员即使在监狱里表现再好,招人单位恐怕也不愿收。有司法机关“托底”或担保,招人单位就比较容易招用以前有问题的人员。

2、、由司法机关出面担保表现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有利于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好好表现自己。这是因为只要服刑人员表现好、积极改造,司法部门就有可能主动为其寻找工作,或为其找工作提供担保。这对服刑人员积极面对改造和期满后尽早找到工作是有利的。

3、能改进司法机关工作,转变司法机关作风,真正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过去,服刑人员期满后,监狱给他发放释放证,让其走人了事,至于其改造效果如何,刑满释放人员是否真正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过去的罪过并决意重新做人,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

4、有利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事后跟踪管理,及时消除负面因素,降低社会危险指数。不管是司法人员应刑满人员的要求被动为其就业做担保,还是司法人员主动地为刑满人员去联系工作,都建立起了一种司法人员和刑满人员的相互联系、相互信任的关系,对增加社会相互和谐共融、促进社会安定,大有好处。

5、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多了,有了一定的收入,重新犯罪的比例就会减少,这对整个国家的社会治安会大有裨益。

第2个回答  2018-01-07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自己能给自己找个工作(给别人打工还自己开店),当然更好。但是刑满释放人员出来后有多少能找到工作或自己做买卖的,恐怕不在多数。有不少服刑人员出来后,仍旧是东溜西逛、胡吃海喝,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他主观不努力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招工单位普遍不愿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这是不用说的事实。在这个时候,如果司法机关不出面“帮”一下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刑满释放人员就会大部分游荡在社会上,当无法生存时,他们就很可能继续铤而走险、重操旧业,重新犯罪。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犯有前科的并不在少数。这说明,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不容我们忽视的一个问题,它关乎着我们社会的整体治安问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无事可做,每天游荡,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个隐患,需要有关部门认真对待、着力解决。

由司法机关(包括监狱管理人员、公安机关民警等)出面向有关单位推荐或保举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不失为一种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多就业、快就业的一种好办法。这种办法已由某地一位民警做到了(具体是哪位已经记不清了,只记得是在央视新闻频道播出的)。个人认为这种模式有大力推广的必要。推广这种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模式有以下好处:

一、由司法机关出面担保表现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接受单位敢收或比较放心。没有司法部门担保或保举,服刑人员即使在监狱里表现再好,招人单位恐怕也不愿收。有司法机关“托底”或担保,招人单位就比较容易招用以前有问题的人员。

二、由司法机关出面担保表现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有利于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好好表现自己。这是因为只要服刑人员表现好、积极改造,司法部门就有可能主动为其寻找工作,或为其找工作提供担保。这对服刑人员积极面对改造和期满后尽早找到工作是有利的。

三、能改进司法机关工作,转变司法机关作风,真正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过去,服刑人员期满后,监狱给他发放释放证,让其走人了事,至于其改造效果如何,刑满释放人员是否真正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过去的罪过并决意重新做人,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现在把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比例,作为考核监狱工作成效的一个标准:哪个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比例多、表现好、重新犯罪率低,就说明哪个监狱的教育管理好;哪个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比例少、表现差、重新犯罪率高,就说明哪个监狱的教育管理差。如何提高本监狱释放人员的就业比例呢?这就需要本监狱工作人员想办法,为刑满释放人员推荐工作。而本监狱要把本监狱的刑满释放人员推荐出去,让接受单位放心接收,就必须下大力气真正做好本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能促进整个国家劳改事业更上一层楼。

四、有利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事后跟踪管理,及时消除负面因素,降低社会危险指数。不管是司法人员应刑满人员的要求被动为其就业做担保,还是司法人员主动地为刑满人员去联系工作,都建立起了一种司法人员和刑满人员的相互联系、相互信任的关系,对增加社会相互和谐共融、促进社会安定,大有好处。

五、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多了,有了一定的收入,重新犯罪的比例就会减少,这对整个国家的社会治安会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