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如下: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3、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4、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6、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7、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如下:
1、必须是外部表现出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人们的心理活动;
2、必须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胁下的行为都不能成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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