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你提交辞职报告30天后,随时可以走人,当然要处理好工作交接、费用报销、偿还公司借款、归还办公用品等事项。
问题分析:“领导不让走”说明你的工作对公司有价值,如果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或客观因素不允许,建议继续留任;而此时,可以借机提出涨薪、提高福利、改善工作环境等要求,或者其他你认为可以让你继续留下的因素。如果是非走不可,或公司无法满足你提出的要求,那就依照上述法条要求,即使公司不同意,但在你提交辞呈30天后,即可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希望有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