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区别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区别

自2020年10月开始,国家开展了“断卡”行动,专项打击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力争从源头上切断买卖账户黑色产业链,铲除电信网络犯罪土壤,有效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在“断卡”行动中,经常会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一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罪)。

那么这两个罪名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又应当如何区分适用呢?

一、两罪罪名由来及实践冲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该罪名是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罪名。该罪名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通过惩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解决各类传统犯罪向互联网迁移并分工细化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的困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经2006年颁布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修订,并在2007年5与11日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予以明确。

单从法条来看,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并无关联,为何在“断卡”行动中,两个罪名会产生交集呢?主要交集于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服务等行为上。2015年5月2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确:“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卖,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2016年12月19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或者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2021年6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再次明确,行为人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在打击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方面存在交叉与竞合,以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两个罪名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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