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发生一起入室行凶被反杀案件,当时是在凌晨2点多,一名醉酒男子砸开了足疗店的大门,强行入室行凶,与室内居住的残疾人于海义厮打了起来,于海义手持一把水果刀将男子捅倒,后将他送到医院抢救,结果不治身亡。
于海义45岁,曾经遭遇过车祸,造成身体四级残疾,为了养家糊口,于海义在一家足疗店工作,因为要工作到凌晨两点,于海义吃住都在按摩店里,于海义住在一楼并靠门口不远处,二楼是两名女同事居住。凌晨2点多,按摩店已经闭店,却听到很激烈的砸门声,于海义走到门前,看到一名疑似醉酒的中年男子正在用力的砸门,他告诉对方已经闭店了不营业,对方就是不听,还大声叫嚣和辱骂,眼看着大门就要被砸开了,于海义看见该名男子手中好像拿了一块砖头,于海义害怕了,在这紧急时刻,他顺手拿了一把水果刀用来防身,这时门已经被砸开,男子进来后与于海义厮打在一起。
在厮打过程中,于海义在男子肚子上扎了一刀,男子倒地,于海义见状害怕了,便找来白布为男子包扎止血,紧接着拨打了120,男子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抚顺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于海义,起诉书上写着于海义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按故意伤害罪论处。检察院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吕某破门而入时并没有带凶器,没有构成威胁人身安全,而于海义却使用水果刀防卫,导致吕某死亡,因此认为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检察院的说法,于海义的辩护律师则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本案中吕某虽然没有持刀具,但是其已经醉酒,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砸门、辱骂、破门而入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别人的人身安全。他认为检察院没有站在于海义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于海义是一名残疾人,身体本来就很差,在这种情况下他为了自保,根本无法理智的去考虑用什么样的行为去正当防卫。于海义的律师认为于海义属于正当防卫,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