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保险事业局养老科

如题所述

一、主要职能
(一)民政局:编制实施区域民政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主管社会救济救灾、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社团管理、殡葬管理、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老龄工作。负责指导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政权建设,协助办理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指导协调残疾人联合会相关工作。
(二)卫生局:编制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血防、地方病、寄生虫病、精神病、结核病、麻风病等防治和妇幼保健等卫生防病工作。开展各项卫生监督与执法工作,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护理质量监管,协调处理医疗纠纷。搞好无偿献血的组织发动、卫技人员职称改革、卫生统计、个体医疗开业审核等医政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协助、配合爱卫办开展有关工作。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及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协助管委会和区政府实施目标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社会保险事业局是机关事业单位
三、将来改革的方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同时,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主要任务有5项:
(一)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做好制度和资金准备。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几年来个人账户的记账额累计近7000亿元,但实际上没有那么多资金,一直处于“空账”运转。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为职工留有专门的养老积累,现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也用来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了。要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必须实现个人账户的实账积累,这项工作启动越早,“空账”规模就相对较小,反之,包袱会越背越重,影响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转型。今年,我们把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在全国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按照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平稳过渡的原则,指导地方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做实。同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更紧密挂钩的机制;规范个体工伤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规范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根据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式变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的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这是实现小康社会“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2005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人数将分别达到1.7亿、1.05亿、1.3亿、7500万和4300万。医疗保险将着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工伤保险的重点是推进风险较大的矿山、建筑等企业参保,同时制订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办法。
(三)加强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2004年,5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达到5700多亿元,总支出达到4600多亿元,收支总规模超过1万亿元。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依法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规范和核实缴费基数,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诚信制度,加大清理欠费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积极调整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预算支出的比例。做大做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一步开辟投资渠道,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投入资金,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形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强社会保障的管理基础。良好的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保证。目前,我国直接从事社会保障经办工作的人员有近20万人。要加强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水平,今年使95%以上的退休人员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中70%纳入社区管理,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还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工程(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支持科学的宏观决策和人本化的微观管理。
(五)提高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水平。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遇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法律保障能力弱、监察执法手段不足有关。全国人大已经把《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我们将积极配合,力争尽早出台,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要严格监察执法,加强社会保障宣传,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四、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前景?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方面。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有3大功能:一是劳动者的“安全网”——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而退出劳动领域或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以降低劳动风险;二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更强调公平原则,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三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减震器”——特别是在经济增长出现起伏和结构调整过程中,它通过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而减少可能引发的社会震荡。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劳动保障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改革探索,在5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一是确立了基本制度模式。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既不同于德国式的完全现收现付,又不同于新加坡式的完全积累,而是二者的结合。目前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是:各类企业都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缴费,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缴费的3%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从统筹基金中领取基础养老金,并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是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计划经济时期,只有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养老保险;1999年国务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今年4月底,全国有1.66亿人参加了养老保险(职工1.25亿,离退休人员4170万),比6年前增加5000多万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老年保障计划;其中1/10的人是以个人身份缴费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和多种就业方式转变。三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998年中央提出了“两个确保”的方针。7年来,对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共发放基本养老金15585亿元,当期拖欠额从1998年的每月4-5亿元,逐年减少,到2001年,除了个别省的农垦企业外,基本实现了当期无拖欠。2003年中央决定将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并增加了专项补助,去年首次实现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年无拖欠,今年继续保持了这一工作成果。四是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新格局。1998年至2004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总收入从不足1500亿元增加到4200多亿元,年均递增近20%。其中征缴收入连续两年增收400-500亿元;7年间中央财政共投入2282亿元,用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当期缺口。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的机制初步形成。此外,中央还建立了战略储备性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已积累到1700多亿元。五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取得突破。200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将原来由企业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改为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机构发放,2003年又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到今年4月底,3500万企业退休人员实现了社会化管理,占93%。这既从体制上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又为企业减轻了社会事务负担。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和生活保障问题十分突出。如果把数以千万计的职工一下推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中央在1998年决定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三条保障线”,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低保制度。下岗职工在再就业中心可以领取3年的基本生活费,期满未就业的纳入失业保险,可以领取2年的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纳入城市低保。过去的7年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下岗的2800多万职工,绝大部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三三制”原则由企业、中央和地方财政、失业保险基金分担。7年来中央财政共向地方补助了730亿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建设。1999年初,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原来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待业保险制度”扩展到所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缴纳1%;职工失业后,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可以领取6-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到去年底,参加失业保险的有10584万人,410多万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现在仍在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有80多万人。今年,我们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以促进再就业为中心,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力争今年底基本完成并轨任务,用2—3年时间总体上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三)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国务院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原则是6句话:广泛覆盖——城镇各类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都纳入制度范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到今年4月底已经覆盖了1.28亿人。基本保障——国家不是把所有医疗费用全包下来,而是保障最基本的医疗需求,为此设立了“起付线”(一般为工资的10%)和“封顶线”(一般为当地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由个人负担。双方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费。统账结合——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账户,单位缴费的30%划入个人账户,其余70%建立统筹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医,门诊费用一般从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在统筹基金报销。多层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通过政策优惠引导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各地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制度。三改并举——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制订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目前98%的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还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录》等3个技术标准。
(四)工伤保险制度。因工受伤、死亡或患职业病,是工业化社会中可能对劳动者造成最大伤害的风险。因此工伤保险是目前世界各国实行最普遍的社会保险计划。我国自50年代初期建立了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制度,但一直采用企业负责制。2003年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从去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以前的制度,《条例》在5方面进行了改革:一是扩大覆盖范围,规定各类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而不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到今年4月底全国7080万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去年有51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建立基金,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通过社会统筹分散工伤风险;三是实行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风险程度的差别,可确定相当于工资总额0.5%-3%的费率,并依据企业发生工伤情况实行费率浮动;四是明确无责任补偿原则,在工伤事故中,无论职工有没有责任,工伤职工都应依法获得补偿;五是规定工伤补偿项目,即工伤停工津贴、工伤医疗、伤残补助、工亡遗属补助。去年以来,接连发生了几起重特大矿难,其中凡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及家属的赔偿、安抚方面都比较顺利。
(五)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这一目标,国务院于2001年7月至2003年底在辽宁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去年5月又把试点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现在,我们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大量调研,正在研究制定在全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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