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诸子均分的日本,为何镰仓时期背离“祖训”,变为长子继承?

如题所述

继承是一个社会对于身份、等级、职位、财产等延续的一种方式,也能以此看出一个社会在某些方面的变化。众所周知,十四世纪的中国是处于封建社会,也是父系氏族统治时期,对于这样的家庭而言,血缘关系极为重要。

因此,对于一家之财产的分配,是要雨露均沾的。直至二十一世纪,依靠着血缘关系,财产的分配依旧不变。而日本不同,古代的日本曾向中国学习制度、律令、文化,在幕府时代之前,日本实行的是与中国同样的家产诸子均分制,可是为什么在十四世纪后期日本财产继承会由诸子分产演变为长子继承呢?

一、在传统继承制度下的贫困和破产

均分的思想最先萌芽于我国先秦,而古代日本受中国影响,曾长期奉行“二元主义”继承制度,即继嗣和财产继承并存,这是分散继承的制度基础。也是日本最先实行的继承制度。大化改新之后的日本,学习我国唐代的各种制度及如何建立律令体制。在继承制度上,也学习了我国的诸子均分制。

《养老令▪户令》记载“凡应分者,家人奴婢田宅资材总计作法。嫡母、继母及嫡子各两分,庶子一分,妻家所得,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诸子均分”,虽说这均分不是平均分配,但嫡子与庶子本身地位就有差距,这在我国千年的文化里是不可更改的

而日本的均分与我国是不同的,他们是真的平均分配。而长期坚持下来,这种制度的弊端也在逐渐显露。

在幕府时期,日本产生了一种新的体制即主从关系,也就类似于当今的公务员。这一层的人主要是武士阶级,他们服从主君并且履行各种义务,由他们所服侍的主君给他们发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武士家庭脱离了原来的生产资料——土地,所以他们的主要财产来源就是主君发给他们的工资。

如果一个家庭有几个孩子的话,这部分财产就要被分割。将会造成大家的贫困,严重的还会影响这个武士家庭的存亡。而对于那些以土地为生活的农民家庭而言,若是土地被分割了,也面临着贫困与破产的可能。

大化革新后的日本,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制;但随着家产被后代越分越小,日本的众多家族走向了消亡,到了十四世纪的后期,室町时代的到来,家督制的继承制度开始确立。

二、传统继承制度的瓦解和家督继承制度的确立及个各阶层的继承

所谓的家督继承制度,其实就是日本在封建社会时期,所实行的长子继承制。“家有长子曰家督”,也就是说,其实这家督就是一家的长子。只不过在日本社会里,这“家督”所代表的意义,不仅仅是长子,它还代表着一家之主的身份及相应的权利。都说经济基础决定其政治地位和影响力。

如何掌握经济大权,日本内部经济与政治矛盾给出了答案。与我国诸子分产不同的是,日本诸子分产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公有制,其在一开始就埋下了分裂的种子。从班田收授法到《大宝律令》,再到肯田永世私财法,历经于时间的长河,日本的土地公有制逐渐被私有化,形成了新的模式即庄园制。

1、以庄园制为代表的土地私有制是家督继承制的经济基础

日本自公元646年以来,一直实行班田收授法,这是模仿唐朝的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租用调制”,即,农民须上缴租税、服劳役和贡献土特产,而政府还要实行《大宝律令》。

在班田下的农民不堪重负,那《大宝律令》下的百姓已是逃亡成风。面对此种情况,政府改变了策略,于是“班田收授法”变成了“肯田永世私财法”,即承认一定范围内所开垦土地的私有权,让百姓能够更积极的去生产劳作,甚至于开垦更多的土地数量。

此法的施行,打破了原有的土地公有制。到了公元10世纪,由于国土狭小和土地兼并,班田收授法逐渐实行不下去了,再加上土地私有制的形成与发展,最后慢慢的就变成了庄园制。在庄园制的社会关系中,主要是以家族的主从关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而这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则是土地。

平安末期,天皇势弱,贵族掌权。为增强幕府的经济实力,源赖朝与幕府鼓励百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为了家族能够长治久安,对于财产的继承也做出了改变,由诸子均分变成长子继承,这也是在变相的确定家族的主从关系,以长子为首,庶子附庸的局面。同时也为长子发扬家业奠定了经济基础。

“末代之乱逆,子孙不和之基”(出自《世镜抄》),正是意识到了诸子分产的危害,日本废除了诸子分产制度,转而实行严格的家督(长子)继承制。即由一子(一般是长子)继承家业与家产权,同时也继承全部或大部分家产,避免了财产的分割。

2、总领制家族的危机推进了家督继承制的脚步

幕府政治以主从关系为政权构成的基本原理,以家族式统治为基本形式。“家族关系是幕府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主从关系的将军→御家人→非御家的侍→郎党、郎从),“家族主义是幕府政治的重要特征”(就是家族关系的总领(本家)→庶子(分家)→从者)。

镰仓幕府利用总领制统治御家人,总领代表一族,在军事勤务和庄园、国衙领等的管理方面向幕府负责,对一门庶子分配任务,然后再由他汇总向幕府效力,幕府会根据其贡献赏赐其土地,并发其工资。

在镰仓幕府时期,土地的庄园制现象比较普遍,然其财产的继承制度没有改变。在总领至家族中,总领之位是由长子继承,然财产依旧是诸子均分。

这种分配方式,不仅将家族的力量分散,也让总领的的权威收到损害。因为没有经济基础,对其家族的统治就会打折扣,其他庶子也会出现不服从管理或是拒绝履行义务的现象。

随着镰仓幕府的成立和巩固,“关东,特别是相模和伊豆、武藏的武士中,在全国没有得到领地的几乎没有”。他们将西国等地的 “新恩”分给子嗣,其子嗣便在远离 “本领”、远离 “总领”的各地繁衍子孙。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庶子也成为与宗家对等的御家人。

幕府在认定领地和御家人身份时,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现实,并发给 “让状”、“置文”加以承认。到室町幕府建立前后,庶子已经积蓄起能与总领抗衡的实力,一族之内总领、庶子势均力敌,总领不再具有绝对权威,总领制日趋崩溃。

为了挽救总领至的危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总领的经济基础。这样,继承制度不得不从诸子分散继承转为长子单独继承。而那些非继承人要么外出谋生,要么依附家长。

经济基础决定一个家族的未来走向,而家督继承制的产生就是为防止家族力量被弱化,也是为了维护家长的权威以维持家族稳定。而财产的继承则是最直接的表现。

3、在家督继承制下各阶层的财产继承

家督继承制下的财产需要遵循的原则是长子继承,避免非继承人来分,可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就会发现不同阶层有其不同的分配方式,让长子继承依旧有普遍性。

首先,日本家督制直到江户时期才在武士阶层中出现,对于武士家族而言,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工资,这也是用来衡量其政治地位高低的。财产的分配问题极易导致一个家族的破产与消亡,这不是小问题。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武士家族会严格执行长子继承制度。

其次,对于绝大多数拥有土地的农民而言,土地是其生产与生活的资料,土地的分配也影响着一个家庭的命运。

财富少如何支配是问题,简而易行的就是单子继承,这样可以防止破产的厄运,那么非继承人的选择无非就是依赖家长或是出外谋生。对于农民家庭来说,破产是不可以的,因此对继承人的选择并不固定,但绝大多数都会选长子继承。

最后,町者(商人与手工业者)阶层与武士与农民阶层有所不同,其财产并不是由长子独自继承的。町者阶层基本属于大家族,其财产分配的前提是不能够损害本家的完整与其可延续性,且本家与分家之间要有主从关系。尽管在町者的家庭中,财产继承不是只有一人,但是长子具有优先权,这是不可更改的。

在家督继承制下,即保住了原家族的力量,也维持了本家的稳定,同时,也激发了家族内非继承人的潜力,从而使其创就另一番辉煌。

三、总结

幕府时代之前,日本实行的是与中国同样的家产诸子均分制,随着家产被后代越分越小, 众多家族产业走向了消亡。意识到了诸子分产的社会危害性,幕府废除了诸子分产制度,实行“长子继承制”,从而避免了家族力量被瓜分的命运,这也是十四世纪后期日本财产继承为何由诸子分产演变为长子继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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