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一、转诊报销比例报销比例:
1、门诊报销
①普通门诊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80元;
②门诊观察每日最多可报销30元,每年最多可报销1000元;
③门诊大病报销比例50%。
2、住院报销
①乡镇级(一级)住院报销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②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0%。
③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55%。
④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50%。
⑤经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同意转诊备案,并在县域外除市级、省级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统一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40%,保底报销比例20%。
3、大病报销
国家确定的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8000元以下部分报销17%,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报销73%,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20万元。
二、转诊报销提交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
2、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3、《特殊疾病门诊等医疗费用单位汇总表》、《个人医疗费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等费用结算认证单》。
三、报销范围:符合新农合规定的报销范围,哪怕是异地就医时急诊、门诊和住院产生的费用,也都可以申请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不支付工伤、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因为本人意愿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的治疗费用,按照疾病医疗相同的报销比例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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