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违法吗

如题所述

      先说结论,只要有真实业务,提前开具合规的发票,不算虚开。下面会根据实务中经常发生的案例进行剖析,并逐一讲解提前开票账务处理、纳税时点、账面与申报表不一致问题。
      案例导入: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20年8月1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销售电力直流系统设备10套,含税单价11.3万元,总价款113万元。甲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交货至乙方指定的仓库。乙方在2020年8月10日前按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给甲方20.6万元,但甲方应按预收货款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务人经常会提出如下疑问:
      1.提前开具发票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这种定性准确吗?
      2.未发出货物先开具发票有政策依据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有认为,提前开票,账面与申报表不一致,会被税务局稽核处罚吗?
      提前开票是否属于虚开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包含以下三种: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显然,本案例中提前开票是有真实业务且与实际经营相符,也不存在请他人代开的情况,从这方面提前开票不属于虚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九条规定的“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其实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弦外之音“你不要以为业务还没有发生,先开具发票就不要交税了!”所以这条规定不是提倡提前开票,而是抑制提前开票。
      另外一方面也是间接允许了提前开票的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该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看似有矛盾之处,因为提前开票往往意味着并没有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暂行条例又在另一方面允许提前开票。不过,最好开具发票还是要按照发票开具的相关管理规定来执行,尽量不提前,提前了就要是及时纳税以及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提前开票的账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入账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摘自《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个人认为上面不失为一种好的处理方式。实务中,不少企业提前开票并未入账,理由是一旦入账无法与收入匹配或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与申报表差异,这点后面会讲解。另外,不少企业将上面分录“应收账款”改为“其他应收款”,理由是,这个不是主营业务,款项性质不同不能计入应收,其实这个的理解,大家看下平时确认收入时如何写会计分录,就明白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的贷方增值税对应不是应收嘛,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账面与申报表不一致
      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会计口径收入会出现不一致,属于正常。
      实务中大家最担心是税务系统会提示税务风险。其实,这个也没什么可怕。因为这个很正常的时候,主要还是自身不够“硬”。
      就增值税来说,提前开票未确认收入且已经交税,等下期确认收入时,为避免重复交税无奈需要做未开票负数(申报表与账面一致)此时,税务系统提示有风险,需要现场去税务局提交资料申报。这里大家只要做好数据管理,能提供确认的依据,其实无需过多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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