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罚

如题所述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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