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到过期面包举报后,监管局罚商家五万赏他2毛,最后法院咋判的?

如题所述

一个男子买了面包,准备吃的时候,发现过期了。记得有举报食品违法有奖的通知,就举报了。经过食药监局核实,商家的确存在问题,罚了5万块。男子以为可以获得不错的奖励,却只收到2毛钱,就将食药监局告了,法院判令食药监局重新奖励男子。

一、拿到2毛钱奖励,让男子很受伤

男子在商场里购物的时候,看到商家在搞打折促销,他就买了一个面包,价格也挺便宜了,也就2块多点。男子也没有多想,就买回家了。回到家里准备吃的时候才发现,面包上的时间,已经过期了。

这种行为让男子很生气,他认为商家不应该这样做,可以出售临近过期的商品,但不能出售过期的商品,这种做法有点知错犯错的意思了。男子平时看新闻,上面说违法举报可以获得奖励。

男子就赶紧找到相关的网页,根据提供的电话,进行了举报。举报以后,他就很关注相关的新闻动态。食药监局的相关人员行动还是很迅速的,很快就查明了问题,商家出售的部分面包,存在问题。

根据这个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商家处以5万元处罚。男子觉得很开心,他没有想到,食药监局只给他两毛钱的奖励。他觉得,这样不是在鼓励大家举报,而是在打击举报者的信心。

二、食药监局的决定,是有依据的

食药监局对此表示理解,但他们也是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因为根据地方出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奖励是根据货值金额予以奖励的,奖励的标准是案值金额的10%。男子购买的商品价值2块多一些,按照这个规定,给予的奖励,只有2毛钱。

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也觉得,给予两毛钱,太少了。但是,相关的政策就是这样要求的,他们也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人家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是对的。

男子却觉得这样不合适,因为他不是故意这样做的,只是看到了打折才买的,这个价值就未必很高。按照这种规定的话,不光是他失去了举报的动力,其他也是。就算是买了上百元的东西,也只是获得10元左右的奖励。这种举报奖励方案,不合理!

食药监局的相关人员觉得,不是他们不愿意给付,而是因为这样的规定使然。男子还真是有心之人,自己去查询相关规定,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奖励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款金额的4¥-6%给予奖励,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男子觉得,地方的办法不能与国家的相违背,要是违背了,就要进行调整。他就将当地的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给予2000元的奖励。一则是为了鼓励其他举报者,一则是为了给自己予以奖励。

三、法院的判决,让男子获得了奖励

法院还真的受理了此案,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地方食药监局的做法,不大妥当,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这个案件由一审打到二审,最终,法院认为,食药监局的做法,跟变相拒绝兑现奖励承诺一样。这样的做法,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判定男子获胜。

有人表示,男子也挺轴的,这样一来,商场就知道了是他举报的了。男子这样做,就算是获得了2000元的赔偿,这个事情,闹得挺大。对他而言,真的是得不偿失的。

也有人说,男子应该获得了教训,下一次不会这样举报了。可能会选择到商场里交涉,一般情况下,商场也会给予赔偿的,比跟当地食药监局打官司,来的省事。

还有网友表示,他可能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一口气。觉得这个事情不合理,就要想办法纠正过来。要是男子是这样的人,那么,他以后还会继续这样下去的。遇到一些不公正的事情,就要勇敢说出来。

男子的做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说明这个事情,男子做得对。食药监局的奖励规定,还是要调整一下的,要不然,谁还会举报?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要是你的话,你会跟当地的食药监局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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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4-07

男子举报商家销售过期面包,商家被罚五万元,而男子只拿到2毛钱的奖励金,男子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维持0.2元的奖励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重新对男子进行奖励的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0.2元的奖励结果

山东济南一男子在商家购买一包打折面包,回家后发现面包已经过了保质期,他之前了解到举报食品安全问题能获得奖励,于是举报了商家。

当地监管局根据男子的举报信息发现超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于是依法对该商家处罚了五万元。男子得知商家被罚五万元,觉得自己根据相关规定也会拿到一、两千的奖金。

男子兴高采烈地去当地监管局拿奖金,没想到他只拿到了0.2元的奖励金。当地监管局给予的奖励标准,是根据当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的。

在该《办法》中指出,举报奖励的标准是按照案件货物价值金额的10%奖励的。男子购买的面包价值2.02元,所以按10%计算就是给予他0.2元的奖励。

男子对于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于是男子将对方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经仔细审理查明,被告作出的奖励结果程序是合法的,认定事实也很清楚,应给予男子0.2元的奖励

男子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根据新的《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成功后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如果满2000元的按照4%—6%给予奖励。

男子举报商家后,商家被罚5万元,如果按照4%的标准计算,男子大概可以拿到两千元,所以男子继续提起诉讼,请求重新作出奖励决定。

法院二审判决重新对男子做出奖励

当地监管局是根据2013版的《奖励办法》对男子进行的奖励,但男子觉得应该按照新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双方的争议点就在于被告给予男子的奖励标准是否合理。

男子表示当地监管局是以2013版《奖励办法》为依据,而新的《奖励办法》出台后,2013版《奖励办法》已被废止,所以应该按照新的《奖励办法》给予男子奖励。法院二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认为被告对男子做出的0.2元的奖励存在不合理处。

举报奖励机制的出台是为了激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投诉和监督企业或商家的食品安全问题,所以被告应该重新对男子的奖励进行计算。

被告怀疑男子存在“职业打假”的行为,法院认为如果被告有证据能证明男子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另行依法给予查出。男子整个诉讼过程一共花费了一年之久,最终男子在二审获得胜诉。

综上所述

男子买到过期面包后举报到监管局,监管局处罚商家五万元,却奖励男子0.2元。男子将对方诉讼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维持0.2元的奖励标准,二审法院判决重新对男子进行奖励的决定

第2个回答  2022-04-01

民贾某某,在某超市花2元多钱买到一个过期面包,发现后举报。经过查证,相关食药监部门对该超市罚款5万元,同时依照有关奖励办法,按照面包价值的10%,对举报市民奖励0.2元钱。

因不服这2毛钱的奖励,贾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应诉中,济南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表示,贾某某涉嫌“职业打假”。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济南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对上诉人贾某某作出奖励行。

一审判决:按案件货值10%金额奖励,并无不妥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告向被告举报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并申请奖励。被告依据《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济南市奖励办法》)作出《关于举报奖励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奖励情况说明》),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奖励情况说明》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原告的举报奖励应当适用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67号《奖励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原告的举报,被告依法查明事实,对被举报人作出相应处罚,并对原告进行奖励,其作出的《奖励情况说明》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对此予以确认。《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因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被告根据以上规定对原告奖励0.2元并无不当,其适用规范性文件准确。判决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济南市奖励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国食药监办(2013)13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13号《奖励办法》),但被上诉人作出《奖励情况说明》时,13号《奖励办法》已被67号《奖励办法》废止,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被上诉人应当依据67号《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举报奖励。

某食药监局辩称,贾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其同时主张,上诉人贾某某系“职业打假人”,并存在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行为。

二审结果:“奖励原则”应有利于行政相对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举报食品违法的行为,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67号《奖励办法》对一级举报奖励的规定为“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济南市奖励办法》对一级举报奖励的规定为“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

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贾某某主张应适用67号《奖励办法》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至少为2000元,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适用《济南市奖励办法》对上诉人贾某某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0.2元。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对上诉人贾某某作出的奖励行为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

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如适用67号《奖励办法》,上诉人贾某某获得的奖励金额至少为2000元,如适用《济南市奖励办法》,上诉人贾某某获得的奖励金额为0.2元。在适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于2017年9月对上诉人贾某某实施奖励时,应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济南中院认为,不可否认的是,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但应在营造营商环境、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进行兼顾和平衡。所谓兼顾,就是在支持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所谓平衡,就是在三者之间寻求一个结合点和平衡点。

倘若被上诉人某食药监局确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贾某某在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另行依法予以查处:遂作出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济南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对上诉人贾某某作出奖励行为的二审决定。

第3个回答  2022-03-27

男子买到过期面包举报后,监管局罚商家五万赏他2毛

山东济南,贾先生举报超市销售过期面包,希望获得奖励,食药监局对超市罚款5万,却只奖了他0.2元。贾先生很是愤怒,将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重新作出奖励决定。


贾先生是一个十分较真的人。他看到政府宣传称,举报食品违法有奖,就一直放在心上,每次购物都会仔细的看看,看是否买到不合格食品。为此,他还专门到网上学习了“打假攻略”。某日,贾先生发现附近某大型超市面包在打折,按照“攻略”所述,这极有可能是一个打假的机会,他立即到超市购买了一个价值2.02元的面包。

果然,这个面包过期了。贾先生立即带着面包到食药监局去举报。根据贾先生提供的线索,食药监局确认超市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的处罚。功夫不负有心人!贾先生终于“打假”成功,他十分兴奋,认为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罚款5万自己怎么着也会有几百块钱的奖励,不枉他这么久的付出,但让贾先生意想不到的是,食药监局给予他的奖励只有2毛钱。

食药监局表示,奖励合理合法,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贾先生举报超市销售过期面包,货值2.02元,按10%的比例计算奖金,正好是2毛钱。

贾先生十分愤怒,认为这是在寒碜人,还不如不奖励。经过一番研究,贾先生发现,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举报人应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款金额的4¥-6%给予奖励,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最后法院咋判的

因此,他认定食药监局的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那么,不同的法律之间“打架”该如何处理?本案最终结果如何?本案中,《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属于全国普遍适用的,而《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二者规定的都是举报奖励这一内容,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原则,即适用国务院关于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食药监局的0.2元的奖励决定, 责令对贾先生重新作出奖励决定。食药监局的行为,不仅寒了消费者的心,也有损政府的形象,好在法院及时纠偏,一定程度上挽回了政府的形象,希望其他执法人员引以为戒,不要机械的适用法律。

第4个回答  2022-03-27
最后法院根据相关的奖励办法,处罚了商家5万,然后奖励了举报男子两毛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