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国法律没有具体的官职,只是一个机构,法律修改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修改宪法;
⑵监督宪法的实施;
⑶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⑷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⑹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⑺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⑻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⑼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⑽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⑾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⑿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⒀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⒁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⒂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⑵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⑸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