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复原后无安置卡依据兵役期间有效的法规规定能安排工作的。所谓的"安置卡"就是我国2002年起实行的对于入伍的、现役军人的《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对于并没有《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军人可以安置工作的依据是:
1、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施行、到2011年10月底失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注:此条例有效时间的城镇无业义务兵入伍前均有发给《优待安置证》),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2、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