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定性为受贿罪律师辩护还有效果吗

如题所述

还是有效果。刑事辩护律师主要还是作从轻或减轻的辩护,但必须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在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辩护律师就是要从情节上去辩护去,可以做到免除处罚的最佳效果。
“数额较大”是指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受贿“有其他较重情节”:(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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