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及流程

如题所述

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为法人;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治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交的营业收入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三)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和竞争优势。独立核算的近2年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收入比重、研究开发项目数、研发项目转化应用率、拥有知识产权数量等主要指标达到对应行业类别最低标准。

(四)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位于深圳市内,已建立并运行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拥有600平方米以上专属工作场所。

(五)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原值应在800万元以上,且70%以上(按原值)位于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专属工作场所。

(六)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应不少于50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博士学位的研发带头人应在5人以上,专职研发人员中拥有本科学历或助工职称以上的应达75%。
办理流程:
1.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查询申请事项后点“在线申请”,填写申报信息提交审核。

(2)窗口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人选择邮寄或前往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核。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4.审批。材料审核通过后转特殊程序审查,一般需要经过专家评审(60个工作日)、专项审计(60个工作日)等特殊程序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及公示(45个工作日)。

5.办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制作认定文件,对外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6.送达。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邮寄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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