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如题所述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颁布,为解决婚姻家庭中的法律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小编在整理相关知识后为大家带来2015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新婚姻法解释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对人民法院适用的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二条 当事人以两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两人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妇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须证明予以证明,对方没有相反证明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须证明予以证明,对方没有相反证明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两人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婚姻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应该予支持。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妇共同资产或者伪造夫妇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妇共同资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妇一方个人资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该认定为夫妇共同资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送与对方,赠送与方在赠送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送与,对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了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孩子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了,视为只对自己孩子一方的赠送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妇一方的个人资产。

由两人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孩子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两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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