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甲乙丙丁类划如何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甲类: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自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液体;
6. 能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类: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常常发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应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应用或加工难熄灭物资的生产。
【法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该规范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应从其规定。该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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