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后感谁有啊??????谢谢2000字的

法理学课程的啊

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上,每个个体都有其自身的行动规律,和立法者试图施加的规则不是一回事.如果它们能够相互一致,按同一方向作用,人类社会的博弈就会如行云流水,结局圆满.但如果两者相互抵牾,那博弈的结果将苦不堪言,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会陷入高度的混乱之中.
——亚当 斯密《国富论》,1776年
传统上,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分析市场机制的运行及其影响.毋庸置疑,市场可以被认为是人类所创造的最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然而,在近来大约十年的时间里,为了理解不同国家迥然不同的经济绩效,认识到"制度是重要的"这一点已变得日益重要(North 1990;世界银行 2001).这里所引的制度一词,不单单是指市场.的确,在20世纪最后十年所发生的一系列与制度相关的事件和现象已经并将继续对相关国家的经济绩效产生深远的影响.举例来说,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以及随后的经济转轨,硅谷现象及电子商务的出现,欧元统一和市场一体化,日本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非洲持续的种族隔离和长期的经济停滞,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与不断出现的货币危机,对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作用的重新审视,以及全球非政府组织影响的加深,等等.这些例子当中的一些就其表面而言可看作是纯粹的市场现象.但如果我们试图更深入地理解这些事件和现象的深层原因及后果,我们不得不将它们的制度方面纳入考察的范围.
什么是制度 我们能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非正式规范,组织,合同,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的组合 给诸如"制度"之类的任何概念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作为一个具体例子,我们不妨考虑下面的问题:既然制度对经济绩效如此重要,那为什么其他国家不能学习和采用经济绩效较好的国家当中最佳的制度呢 这是诺斯在一本开创性的论制度的书中提出的主要问题(North1990).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诺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制度包括: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
因为这个原因,经济学家对可实施性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博弈规则何时是可实施的呢 是不是当实施者(enforcer)降临之时 可是,实施者又怎样才能被激励去实施他理应实施的博弈规则呢 简而言之,实施者怎样才能被驱使去恪尽职守 为了避免这种无穷尽的循环推理,一种办法是力图说明,博弈规则是内在产生的,它们通过包括实施者在内的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策略互动最后成为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ing).从这种观点出发思考制度的最合理的思路是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博弈均衡.近年来我们陆续看到一些以博弈均衡制度观为基础的重要文献问世,虽然其中大部分文献是从历史案例的研究中汲取灵感(我们在下一节会讨论其中一些代表性工作).我们能不能将同样的思路运用到作为多样制度复合体的当代经济呢 这种复合体仅仅是各种相对自主的制度的混合呢,还是内在一致的整体,如某种均衡结果那样显然,把制度及其复合体视为均衡现象并不意味着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发生变化.中欧和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崩溃和随后计划经济的转型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问题是,我们如何在理论上解释制度的起源或变迁.在理论上,博弈模型可能存在多重解(均衡),或者说模型解高度依赖于对模型本身的设定.给定博弈的结构,可不可以将制度的突现(emergence)或变迁解释为:从许多等可能性的均衡中选择其中一种的过程,或者从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的转型呢 如果是这样的话,均衡选择或转型过程是否由技术或市场诱导并因为技术性规模经济而最终被锁定 (lock-in) 还是说,制度是由"文化基因"编程的结果 制度能否被政治企业家设计或被创新性经济企业家引发产生不可预料的政治事件会不会对制度选择发生随机性影响 尤其是,新制度诞生通常具备的新奇性究竟从何而来
因此,在本节一开始提出的基本研究设想可以更明确地概括为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将当代不同国家整体性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理解为某种多重均衡现象(共时性问题);其次,在与均衡制度观相一致的框架下理解制度变迁的机制,同时又允许新奇性出现的可能性(历时性问题).请让我再进一步阐示其中的具体含义.
理解制度的多样性和当代经济的复杂性需要研究在经济,政治,组织和社会诸域制度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以及联结这些域的制度的性质.在这项研究中,不仅要在正统经济学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而且还要借鉴邻近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和认知科学对制度问题的重要贡献,这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同于传统制度经济学的地方在于,我们试图在一个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源泉和影响,而不只是简单停留在积累丰富的制度类型,然后对它们进行任意和随机的分类.发展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同时结合其他学科的重要贡献,这对深刻理解经济制度的运行大有裨益.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博弈论分析作为系统研究制度的理论工具本身尚不完备.从该框架出发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会得出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优性和帕累托不可比(Pareto-unrankable).也就是说,即使面对相同的技术知识和被相同的市场所联结,制度安排也会因国家而异.因此,为了理解特定的制度安排在某特定国家演化生成的原因,单单囿于博弈论框架本身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依赖比较和历史的知识(Greif 1999).
也就是说,制度分析在本质上是比较性的,因而被称为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 analysis 简称CIA)1.
在本书第9章考察制度演化的历时性过程时,我们将偏离传统的博弈论(包括古典博弈论和进化博弈论),对其作出重大的修正.我们将放弃如下假定,即认为博弈参与人(及其分析者)对博弈过程的客观结构具有完备的知识.相反,我们假定,博弈参与人对于博弈结构只拥有个人的不完备观点——我们称之为主观博弈模型(subjective game models).当参与人基于主观博弈模型选择的行动决策在各个时期相互一致(即均衡化)时,那么,他们的主观博弈模型将可以被他们行动共同决定的可观察的事实证实,并作为未来行动决策的指南而不断再生产出来.所以,我们把制度定义为参与人主观博弈模型中显明和共同的因素——即关于博弈实际进行方式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当这些主观博弈模型所导致的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便会随之出现,并引发人们寻找新的主观模型,直到新均衡实现为止.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就等价于理解参与人协同修正其信念的方式.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能够分析技术和环境变化,政治因素,法律条文,创新试验和文化遗产等等方面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当然这一切必须在我们分析了共时性问题之后才真正有可能进行.
本章剩下的部分安排如下:第1.1节是对经济学家制度观的一个概览.第1.2节将在均衡制度观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自己的制度概念,其更细致地讨论将在后面(第7章)进行.
第1.3节介绍制度分析的博弈论框架将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博弈形式"和"域"的类型等,它们在本书中是至关重要的.
1.1 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如上所述,经济学家目前似乎都同意"制度是重要的".但除非我们对于制度是何物以及它们如何形成有一种共识,否则,认识到制度重要并不能说明什么.撇开旧制度学派不论2,直到最近,经济学家基本上满足于对制度只下一个模糊定义.现代社会学的先驱杜克海姆曾经定义社会学为"关于制度的科学",定义经济学为"关于市场的科学" 3.经济学家一直忙于有关市场的分析研究,杜克海姆的学科划分似乎从未让经济学家感到不安.
然而,经济学家对理解制度的性质,起源和影响可以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近年来开始从事制度研究的任务.我们下面将看到,经济学家赋予"制度"一词至少三种不同但相互联系的含义.我们这里所关心的当然不是对制度一词进行语义上的澄清,而是寻求一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制度运行的理论概括.
为了区分经济学家提出的三种制度含义或定义,将经济过程比喻成博弈可能是合适的.我已经指出,博弈论是比较制度分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书从进化博弈论和重复博弈论借鉴来的研究共时性问题的博弈分析工具是相对较近才发展起来的.但是,从博弈角度理解经济过程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亚当 斯密,本章开始的引语就是明证.在亚当 斯密看来,博弈是个体参与人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这正对应着现代博弈论所研究的情形.
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作是博弈的参与人, 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人们在日常交谈中所涉及的制度,通常是指重要的组织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沿袭这种习惯,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 1994:第57页).
诺斯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以区别于它的参与人4.他在论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开创性著作中开宗明义:
"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 (North1990:第3至第4页) .
这些约束条件可以是非正式的(如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律),也可以是有意识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管制),经济规则和合同.经济规则用来界定产权,即使用和处置经济资源并从中获取效用或收益的权利束(the bundle of rights).合同是一种关于物品使用和交易的(可执行的)协议,它受产权规则的制约.经济博弈的正式规则不可能被正在博弈之中的参与人自己制定(变更),它们的确立必须先于博弈过程.由于我们关注制度的起源,马上就面临一个问题:谁来制定经济规则 正是在这里,诺斯对博弈规则和博弈参与人(组织及其政治企业家) 作了明确的区分,后者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即规则制定者.根据诺斯的观点,现存的博弈规则决定了参与人如何交易及创新的激励,因而在根本上导致了伴随相对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对新规则的有效需求.这些新规则将在"政治市场"上经各方协商而确定,政治市场则由政治规则决定.诺斯声称"正是政治过程本身界定和实施产权."(North1995,第23页)5.
关于博弈规则论更为技术性的定义是由赫尔维茨(Hurwicz 1993,1996)给出的,他的定义更侧重于博弈规则的实施问题.根据他的观点,博弈规则可以由参与人能够选择的行动("决策集")以及参与人决策的每个行动组合 (profile)所对应的物质结果("后果函数")来刻划.他将这一对设定称为"机制"(mechanism)或"博弈形式"(game form)6.
作为一个例子,不妨考虑一种价格限制机制,即由政府规定销售商所能索价的最高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所面临的决策集的限制可以表示为特定的参数值,即限制价格7.
然而,根据赫尔维茨的观点,关于制度更为合适的定义应该对它施加进一步的限定.他认为规则必须是可实施的,或者用他的术语说,是"可执行的",惟有对人类行动的一组人为的和可实施的限定才构成一项制度.他运用纳什均衡概念使可实施性这个概念形式化.
如果在别人将遵从所设定的策略的前提下,没有任何一个参与人有偏离其选择策略的动机,此时参与人的策略组合便被称为是纳什均衡.为了使博弈形式中一组人为设计的限定成为可实施的,而参与人又允许从所有技术上可行的决策集中自由选择其行动,该博弈必须存在一个纳什均衡.
赫尔维茨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探究"设计"一项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制度的可能性,其中制度在一系列环境(技术,偏好和资源禀赋)下与参与人的激励是兼容的.社会目标(如效率,公平,清洁的空气和水源)可以表示为在每一种经济环境下预期实现的一组结果.
假定由立法者负责设计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机制.我们无法事先保证机制是不是可实施.
例如,立法者也许希望价格限制有助于实现价格稳定和分配公平的社会目标,但是,总是有销售商会发现将产品以高于限定价卖给黑市更有利可图.价格限制无法自我实施 ,因而不是可执行的.
如果一种机制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标被设计出来却无法自我实施,那就需要附加一种额外的实施机制.添加具备特定行动集合(如将犯人投入监狱等)的实施者(如法庭,警察,调查员等)必然改变博弈形式,后果函数也将相应地加以变更.然而,这种情况恰恰给机制设计者制造了一种困境.为了使实施机制行之有效,一方面,实施者必须被给予适当的激励,使其忠于职守.另一方面,实施机制的运行消耗社会资源,从而相应减少直接为社会目标作贡献所需的资源.其结果,最初的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将不得不大打折扣.
当赫尔维茨在考虑实施者的激励问题时,他对制度的认识实际上已经接近第三种观点,即关于制度的博弈均衡观.第三种观点最早的倡导者之一是肖特(Schotter,1981)8.
近年来在博弈均衡制度观方面有两项主要进展,其中每一项进展都基于不同的博弈均衡概念——进化博弈论(evolutionary game approach) 和重复博弈论(repeated game approach). 前种的代表性的工作是萨格登(Sugden,1986,1989),扬(Young,1998)和鲍尔斯(Bowles,2000)9进化博弈论认为,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当惯例(convention)演化时,参与人在进化选择的压力下,倾向于发展某些适应性更强的特征 (traits)(如环境认知,偏好,技能等).这样,惯例和参与人的特征共同演化.惯例也许最终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节约了因变异和错误带来的失衡成本.另外,用文字清晰表述人们行为中已经习惯化的准则也有助于给出具体环境下具体的行动指南.但是,萨格登继承休谟的传统,认为将法律理解为源于政府限制公民的行动是误入歧途的.相反,"法律反映了大多数人自愿施加的行为准则"(Sugden,1986:第5页).
第二种博弈均衡制度观得力于格雷夫(1989,1994),米尔格罗姆,诺斯和温加斯特(Milgrom,North 和Weingast,1990),格雷夫,米尔格罗姆和温加斯特(1994)和卡沃特(Calvert,1995)的工作,他们运用了一些较为复杂的均衡概念,如重复性囚犯困境博弈下的子博弈精炼均衡 (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有关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精确定义将在本书的稍后部分(第7章)给出.不过,现在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子博弈精炼均衡和其他相关均衡概念有助于澄清预期或参与人共有信念在博弈中的作用.子博弈精炼均衡为每个博弈参与人界定了一种行为策略,该策略是在所有可能的博弈状态下行动决策的完备计划,简单地说就是一部"脚本"10.完备行动计划的任何一部分,即每种特定可能性下所规定的行动决策,必须在该可能性化为现实之时也是纳什均衡,因而能够自我实施.运用子博弈精炼均衡策略的一个后果是,某些状态在博弈实际进行的过程中永远不会被观察到.出现这种情况不是因为导致这种状态的博弈路径被某些外部约束条件排除在外,而是因为一旦均衡的"脚本"被采用,参与人的策略性计算使得他们相互避免选择这条博弈路径.由于均衡策略中有一部分规定了在非实际路径上应该采取的策略在实际中不能被观察到,这部分策略可以解释为代表了其他参与人所持的理性预期或信念,它们是关于相关参与人在非实际路径上将采取的行动的预期或信念.
这一点可以从格雷夫,米尔格罗姆和温加斯特(1994)提出的商人行会的模型中得到清楚的说明.该博弈是在中世纪背景下关于交易——商人和城市或交易中心的统治者之间的重复博弈.交易中心为了扩展商业机会,必须确保来访商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城市统治者也许会发誓为来访商人提供各种安全保证,但是在交易关系建立之后,统治者可能又会说话不算数.现在假定商人们自己组成行会,并采取如下策略:他们在既定时期内在该城市做交易,当且仅当他们当中没有任何一个商人以前被统治者欺骗过;否则,他们将组织罢市(让我们假定实施集体罢市没有问题).除非行会宣布罢市,否则统治者不会欺骗任何商人;但一旦宣布罢市,统治者将欺骗任何一个来访的商人.这三位作者证明了这样的策略组合构成一个(精炼)均衡.在实际的博弈路径上,欺骗和罢市均不会在正常情况下被观察到.但这不是因为它们事先就被博弈规则排除在外,而是因为统治者意识到,一旦他不信守诺言,行会一定会举行罢市,因此欺骗对他不利.这样一来,行会的形成就成为一种迫使统治者信守诺言从而鼓励交易扩张的机制.在这个例子中,行会(商人的组织)和它在欺骗发生时(均衡策略中非实际路径的部分)组织罢市的预期作用被认为提供了一种可信的执行合同的机制.
基于上述模型和其他理论结果,格雷夫从博弈均衡角度给制度下了一个简明定义:
"在博弈论框架中,两个相互联系的制度要素是(关于别人行为的)预期和组织……组织是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它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人(即该组织本身),改变参与人所得的信息,或者改变某些行动的报酬来影响行为."
(Greif1996)
这里的"组织"指的是如商人行会之类的社会单元,它们构成博弈参与人集合的一部分,受到博弈均衡所衍生的约束制约.在这种特定的意义上,格雷夫的定义结合了第一种观点,即博弈参与人的制度观.
关于制度的起源,我们已经看到,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在持博弈均衡论的经济学家当中,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在一开始似乎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些相信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Menger 1883;Hayek 1973)或自组织系统.与此相对照,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假定,个体参与人在认识自己决策和别人决策之间的反馈机制方面具备完备的演绎推理能力.然而,个体参与人如何能够联合选择相互一致的策略,促成制度的建立,尤其是在有多重均衡的情况下 子博弈精炼均衡理论根本无法解释某种制度出现在此地而非别的地方的原因.例如,在上面讨论的中世纪交易的例子中,统治者每期选择欺骗和商人罢市(因此所能观察到的是无交易发生)也构成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这就不难理解,那些运用超理性均衡观点(如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经济学家无非想说明,特定的策略组合(即实际的博弈路径和参与人预期)一旦确立,就将是自我实施和可维持的.
在我们支持博弈均衡制度观之前,还有一个理论悖论需要解决.如果制度的作用在于以一定方式制约参与人的决策,那么,这种约束是如何被参与人意识到并被认为是相关的呢 是不是在均衡出现之后 如果是的话,那么,个体参与人在知道均衡之前因而尚不受它的制约的时候,又是如何发现和选择适当的均衡策略的呢 换言之,参与人关于未来情形的信念与参与人基于这些信念做出选择所导致的实际后果之间的一致性究竟是怎样建立的呢 这个问题乍看起来象是一个常规的均衡稳定性问题.但是,本书将说明,其实这个问题比均衡稳定性问题更具根本性,不能简单对待.这是为什么我们要对传统博弈论做出重大修正,提出一种新的制度观的原因所在.
制度的内部构成: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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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30
  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这本书汇集了作者这些年发表的部分论文、学术随笔和读书笔记。老师一贯的做法是从身边日常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如对“法”字与《说文解字》不同的解说,比如对已经意识形态化的“人治”的重新审视,比如对“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的剖析,比如对制度地形成并非平面化而是机缘巧合凑成的观点等等,这些出人意料又让人颇为折服的解说,常常让人耳目一新,掩卷沉思。尽管有时候我不一定同意老师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思考的愉悦。让人感觉“原来文章可以这样写,原来理论可以这样表述,原来我们的周围还有这么多的理论素材”,尽管有的学者也对此提出了善意的批评(我是在网上了解到的)。

  总体的感觉已经说了,下面就来具体的谈谈一些问题吧:

  1、为什么“朝朝暮暮”——讲的是两性之间的恋爱,婚姻以及性之间的问题,作者在用法律分析的时候,似乎运用较多的社会学方面的知识。我非常同意老师的几个观点:一、任何的婚姻制度必须和社会的需求相适应;二任何的婚姻制度,不能由少部分人决定其合理性,而应该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需要;三、离婚自由并不一定能提高男女的生活幸福指数,四、传统中国的一些婚姻做法在规制了妇女的“自由”的同时,也规制了(特别是通过社会舆论)规制了男人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其也是一种对女人的保护……

  2、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老师对戴安娜之死的一些看法。分析了戴安娜之死中媒体和那几位记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引起人们的反思:为什么在这个事件中人们没有关注戴的男友多迪。在苏力老师看来,其实戴安娜已经被媒体和公众视为了一种“符号”,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她超过其他的人并将责任推倒那几位记者身上在于“当社会遇到某些人们难以接受的突发事件时,社会会寻求替罪羊来调整和巩固自身”。在现代社会陷入巨大的精神分裂的情况下,戴安娜一方面利用了媒体型塑了自己的形象,另一方面又被其所害,尽管这并不对其死亡起决定性的影响。可怕的是,在现代社会的这种分裂中,我们看到媒体和公众仍旧会毫不悔改地继续加深这种分裂,哪怕它是以一种“反省”的方式。

  3、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我很感兴趣的一篇文章,学问和睿智的完美体现。用来一些假设性的事例(详见P38)告诉我们:有些原则是有特别的适用对象的或者说主要的适用对象的,而且原则的确立时为了杜绝某些错误的观点,所以当我接触到这些原则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理解这些,切不可将该原则推之四海。语境化的东西不能一般化、普适化,特别是在政治正确的强力下,我们更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如果真的这样那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语言和思想的暴政”。“任何法律从根本上都是要回应其所在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迈向某个确定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看,一个发展也许只是一轮新试错的开始”。

  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故事。先说明一点,该文中老师有一些错误,特别是细微的事实上和日期上。瑕不掩瑜,老师的观点还是很富有哲理的。作者通过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分析,对于制度的发生与形成得出了这样几点认识:一、仅仅追求个人的动机或以“道德”来评价历史和制度的形成是不贴切的,至少是不完整的。因为近代以来,由于对人类理性的力量的过分崇拜,我们如今几乎习惯于将某个后来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人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把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论证等同起来;我们不仅日益注重制度设计,而且在设计时,也往往注重所谓的制度的“本质关系”;在考察一个制度时,也习惯于从善良愿望出发考察它的纯洁、崇高的起源。而一个制度的失败,也往往归结于其先天的理论不足或创制者的道德缺陷。然而,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的总体历史观的观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带上了神圣的光环;而这种光环常常使得我们不能或不敢以一种经验性的求知态度来“凝视”(福柯语)它和凝视我们自己。二、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三、社会的构成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四、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时,但也不完全是随机的,无需任何条件的,而是需要有多种社会的因素,包括有法学家、法律家的职业因素和努力。

  5、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标题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老师的观点。“有过这样的时代吗?公众认为社会道德水准正在提高?”面对这个问题,我是不敢发言的。但我想我还是能明白苏力老师的意思: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可能实际具有的地位,不是我或你认为应该具有的地位。非常认同下面这个观点:学者的议论往往只是有助于理解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6、这里没有不动产——从西藏的故事讲起,说的是法律的移植问题。“不针对法律植入地的实际需要而仅仅根据‘外国有的我们也要有’这样一种简单逻辑,不仅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移植过来也是白费力气。最令人可怕的是,这样的意识形态化的法律移植必定是压迫人的,一种借助宏大话语对民众选择的剥夺和强迫”。

  7、家族的地里构成——充分展现老师思考路径的一篇文章:“别人想不到的,你就去想;别人不敢做的,你就去尝试;别人想到了而这样理解的,你就换一种思路”。“感受有挑战意味的事实也并不只是为了推翻已有的习惯命题;还是要尽可能尊重以被广泛接受的命题,尽可能把旧命题纳入新的命题中,形成一个更具包容解释力的理论命题。只有当新旧命题完全无法兼容时,才大胆且果敢地同哪怕是被他人都当作真理的旧命题决绝。学术的目的不是挑战,也不是反抗,不是提出一个“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因此只能“独怅然而泪下”的思想和观点,而在于推进理论的解说力以及这种解说力中蕴涵的(因此是尚未工具化的)更有效率地改造世界的进路、角度、方向和方案”(摘自P90)。

  8、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作者向读者展示的一种法律进化论的观点,同时表现了作者在科技飞速发展、高度发达情况下,对法律执着的信心。

  9、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从金桂兰法官经验说起的中国司法现实。作者指出:法学界需要关注农村的法律需求,理解农村司法的特点;特别是应注意到:中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同时又是在发展和转型中的大国。我们思考问题,必须针对中国的这些特点、问题和需求来设计改革调整司法制度,而不是教条主义地按照某种法治或司法制度的理念来设计改造司法制度和法官体系。

  10、阅读中国市场经济中秩序——用形象的比喻指出中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无序”。中国只是没有按照“常规”走而已,并不一定就是“出轨”。

  在本书的第二编主要讲的是“法”的故事,第三编主要是老师的一些书评。应该说老师的想法很多,也很新颖。譬如“法”的解释问题,不是原来的“平之”,而是“从上而下”,感觉很有说服力。“反思法学的特点”和“法学知识的分类”触动我的有两点:一是感受法学知识的“社会大环境”需求和法学知识的三种类型,二是让我产生一种思考政治学的特点以及其分类的思考,后一问题的答案基本上也和法学差不多,政治哲学是纯粹理性的,政治科学则是实践理性和技艺,前一个问题很复杂,我的看法是政治思想能在一个动荡的社会环境下蓬勃发展,而完美的、合乎规则的政治学则只能在比较宽松的环境内发展。“法律如何信仰”是个严肃的问题,我还是同意老师的看法的: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而且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

  说得很多了,还是大家去读原书吧!

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075ffb01009q9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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