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如何解决?(急)

我今年8月中旬应聘到一家建材企业,在销售部做市场助理(负责大项目运作,外地市场考察,招商等),试用期内:底薪1000加提成,后来销售部安排我到临市出差(考察当地市场,分析有无运作的可能性),因为销售部门缺钱,就让我到公司的财务部借了500元现金(我当时打了张500元的欠条),回来之后拿着400元的出差单据报销,公司的财务部说我差旅费应该从销售部支出(销售部有单独的财务会计并设有经费),而销售部的负责人说现在销售部没钱,让我把单据先放在他那,他想办法解决.公司的规定是押一个月工资,到了9月30号才开了8月份的半个月工资400多元,财务部的会计发工资的时候告诉我--会计部还有一张我500元的欠条(出差时借的),这个月工资不够扣除,就不扣了,下个月如果还没有把欠条抽走就要从我工资中扣除....
建材行业不景气,10月初公司开始大量裁员,我"有幸"没有被裁掉(现在想想还不如被裁掉呢),但我所在的市场助理的这个岗位被取消了,和我一起的两个同事被裁掉了,而我被分配到了物流部(负责开票,联系发货车辆等等),10月9号上的岗(这个岗位工资850,上一天休息一天)....上了两天班,因为以前没做过这行,所以不能胜任,物流主管就和另一个老同事带着我上了5.6天的全天班(教我如何开票,联系车辆等等),然后叫我开始单独工作,我一个人感觉力不从心,还有这份工作不符合我个人的理想和起初来到这家企业的工作意愿,另外10月底应该开9月份工资,因为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开,就于11月7日提出辞职申请.
这期间我们销售部的负责人却因为种种原因离职了,我的报销单据被内勤在他的办公室角落发现了,原来他一直都没给我报销差旅费.我就把差旅费报销单据交给新的部门负责人(以前是副负责人,现在由他代理销售部管理工作),让他想方法给我报销,他答应了.
辞职需要填写辞职报告,依次找各个部门签字,到财务部的时候,财务部说那里还有我500元的欠条(还是那出差费用),让我必须拿现金冲掉欠条才给我签辞职报告,我就去找新的部门负责人,而他出差了,后来又找了几次,他都在外地没有回来.也就没有办法报销.也就没办法得到财务部签字,辞职报告就一直没办法弄好.(虽然没有办完手续,但我11月7号后又找到了份新的工作)
一直等到昨天12月5号才听说原公司发9月份工资,今天就请假过去领工资,接近一个月过去了,新的负责人仍然没有给我报销了出差单据,我就到财务部问该怎么办,结果财务部却告诉我一个惊人的噩耗:
我在物流部工作的时候出了个错,给公司带来了损失5000多元,事情经过是这样的---10月14日,我当时负责开票,其中有个外地客户是预付款,预付了10万块砖的钱,客户的车辆来厂拉砖,我只要给客户开具出门证,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当日的此客户发砖量并在预付款总数中递减就行了,当客户预付款不足时停止发砖并通知客户,可是当时我开具出门证后忘记在记录本上登记了,结果造成这次发砖(18000块,合人民币5000多元)没有登记在册.这10万块砖拉完后,后来客户又订了20万块砖,发完后已经是11月中旬,我已经提出辞职后,仍然没有把这个问题发现.等于说客户多拉了5000多元的砖没有给钱.(10月14号事发当日我还在物流主管和老同事的带领下工作,属于菜鸟级别的,而且公司还有销售统计和销售会计用软件来控制发砖量.而他们的工资都发了,唯独没有我的工资)
现在财务部依此说业务员正在追要欠款,说等到业务员要回客户的钱以后,并且等到我把500元的欠条用现金抽走,再给我在辞职报告上签字和解决工资问题,而这客户的钱估计是要不回来了,9月份到11月份,我还有2000多的工资一分钱没发给我呢,我该怎么办呢???

(注:公司和我签有试用期合同,但没规定给公司带来损失后如何解决的约定)
麻烦大虾们有点职业道德好不好,不要只言片语的,别埋怨我写那么多,我是想尽量清楚的叙述事实,为你们多提供些东西帮你们清晰的了解本案事情经过才好下结论...
大家向我学习呀,多说点,多说点....

第一,单位拖欠你的工资,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单位认为你有过错,应当是按照规章制度处罚你,而不是要求你全额赔偿,在处罚结果下达前,无权扣留你的工资作为罚款。如果没有规章制度,那么更加无权扣留你的工资。
第三,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要求支付工资。
关于过错赔偿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除非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你需要全额赔偿,否则,你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经过你的签字认可,并经公示,对员工不具备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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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06
第一,任何职工因为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没有多少可以讨论的;
第二,如果要承担责任,也要分清大小,也就是说,如果不仅仅是一个人造成的,二十多人造成的,就要多人分担,而不应该尽让你一个人承担。
第三,即便造成损失,不要扣除你的工资,也只能逐月扣除,不能在一个月里吧工人工资扣完,扣除后的余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如果你辞职了,该发的工资还要发,不能以公司损失来抵顶。但是公司可以起诉你要求你在以后承担责任。
第2个回答  2008-12-06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按规定操作或疏忽大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个很明显,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3个回答  2008-12-06
这个里面有你的责任,但你是新员工,同时这批货款就不一定要不回来,个人认为要回来不成问题的。这公司可能是借题发挥吧,就是不想给你开这个工资也说不准。而且这是公司管理上有问题,就是你不出 这个事,过后别人迟早也会出这个问题。严格的讲这与你的工资没什么具体联系。至于那500的差旅费只要负责人打个电话给公司说一下就可以了,何必拖到这么久,分明是找借口不想给你报。你可以找老总说明下,如果不行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诉和仲载
第4个回答  2008-12-07
你的工作没有重大失误的地方,不必进行赔偿。你要求离职,不必要求每个部门的人都进行签字同意,你只要提出书面的申请交给单位人事部门的人就可以了。另外,如果单位目前还欠你的工资,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