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问题(王海案例),高分求回答

王海案例中,法官判决他不是消费者。
1.你同意法官的裁判吗?请运用所学法学知识及生活经验说明理由。(800-1200字)30分
2.请以法律原则的结构和法律规则的内容的角度作出说明 20分
3.本案涉及几个法律行为?分别是何种法律行为 20分
4.请结合本案,联系“法律,概念”有关原理,阐述法学思维的特点 30分
拜托了,我帮别人问的,是期末考……好用我会再加分,谢谢各位大侠!
2、3、4都没有限字数,4题80分钟内要写完,希望大家帮帮忙!我自己不是法学专业的,对此问题一筹莫展……谢谢了!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中国实施,其中第49条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第二年,一个为求获赔偿而专门购买假货的人第一次出现在北京的隆福大厦(百货商店),他叫王海。与普通消费者不同的是,王海知假买假,并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店家双倍赔偿。从此,王海的名字就与打假、消费者权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与之相关的争论也一直未断,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王海是不是真的消费者?他有没有权利作为消费者享受第49条的规定?

而在中国,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2条的规定,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定义为消费者。与国际消费者保护公约的定义相比,中国对消费者的定义缺少了“必须有从事合法商务的商品供应人”,但从本法的整体来看,这是不言自喻的。被广泛争论的并不是是否有“从事合法商业的商品供应人”,而是购买商品的目的。有人认为应该把消费目的严格限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有人则认为只要按正常手续购买了商品就应该被认为是消费者。

根据上述三条标准,我们来看王先生是不是属于合法的消费者。

从消费主体来说,王先生是出于个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自然人;从商品供应方来说,他购买的商品都在大型百货商店;但问题就在于他所消费的商品的目的。根据第三条标准,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是有意用于个人使用或者消费。为什么强调“有意(be intended)”使用或者消费呢?那是因为……(我也还没搞明白,在查资料)而王先生公然宣称“知假买假”,而且同样商品数量较多,之后便以此为据进行索赔,明显不是为了个人消费,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定义。这也是他为什么在中国屡被判输官司的原因。

但是,问题并不局限于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个人购买商品之目的的认定是很困难的。一个人走进商场,交钱拿到商品,一般就视为购买者是用于正常使用,从通常意义上来讲他就已经构成消费者了。至于商品的数量,并不能构成否定成为正常消费者的法定理由,这也是王先生为什么也经常会赢得官司的原因。

除此以外,实际生活中对消费者的定义还存在“公款消费”和“单位消费”算不算消费者的困惑。不管从国际公约还是中国法律,在认定消费者时并不追究支付来源;至于单位消费,中国虽无明确规定,但公约是明显把组织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内的。因为消费者权益是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来加以保护的,所以只能针对自然人,而不是机构。如果是组织的购买行为,则适应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

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为什么中国、法国和国际公约在立法当初都限定消费者的目的呢?非得要以消费为目的?除了一些跟我一样的质疑和反对之外,我没有查到进一步的资料。从人情和常理来说,限制消费目的是有些莫名其妙的,就像avoir说的,只要人家付款买了东西就应该构成消费者,管他用来干什么。而且再管下去,就有侵犯隐私之嫌了。

目前只查到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还比较合适,即“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他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 这个定义就没有提到消费目的,可惜没有更多的解释。还听说上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然不支持“疑假买假”,引起嘘声一片。

我的个人观点是,这个案例的重点不应该只是放在王海是否拥有消费者的资格从而可以享受消费者保护条例获得赔偿。而是contrat是否存在,和消费者保护条列和民法条例的优先性上。

不知道中国的法律如何阐述这个问题,但是法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要一个消费合同的成立,要有四个条件;leconsentement des 2 parties (peine nullité de contrat), l’objet déterminé ou determinable, licite –bonnes moeurs ; l’ordre pubilic), la cause
(licite, une cause illicite ne peut avoir aucun effet), la capacité des parties au contrat.

在这个案例里面,首先是卖家出售假冒商品, 不符合objet licite这一项nullité decontrat,然后是买方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买入,不符合cause; 所以这个消费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何来赔偿之说.

相反的法国政府规定买假货者与制造假货者同罪论处, 国家还应该起诉他们. 没有起诉他们就应该偷着乐了,要讨论赔偿问题,简直闻所未闻.

还有就是要阐述法律条令之间的优先权的问题, 消费者保护条列是否凌驾于民法之上? 如果遇到像这种矛盾的情况那个法律条款应该获得优先权。

让人承担义务的,除了合同,就是法律。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违法的,就适应法律。

那四个条件,不只是消费合同,而且也是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过,在这里,王海的消费合同是否成立无关紧要,因为已经直接有法律条款可以引用。至于你提到的法律冲突问题,这里应该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先于基本法的民法而适用(不能说是凌驾)。

如果光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来论合同成立与否的话,这个消费合同是不成立的。就因为消费者权益不能纳入合同法的范围,各国才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该项权益,因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只是合同违约那么宽松,应该给予进一步的保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2-14
仅给你参考用``具体还是要结合自己的一些理解``

`
1.王海打假。他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遭遇。在天冿,王海败诉。法官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间的消费者。因此,不支持双倍索赔的请求。但在别的地方,他的请求都得到了支持,得到了双倍的赔偿。那么就王海打假的事件,包含了几个法律解释?
天津法院说王海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条。因为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王海不是为了个人消费,而是知假买假是为了索赔。因此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字面含义。这是文义解释。具体是文义解释中的字面解释。但在别的地方王海都胜诉了。因为法官认为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出发来认定王海是消费者,这是目的解释的方法。具体的说是立法者的主观目的解释。

2.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它没有类似法律规则“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严密逻辑结构。

3.法律行为可分两类:①合法行为。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非常广泛。例如,职工的录用、买卖合同的缔结等等。②违法行为。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严重违法行为,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民事法律应受到民事制裁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法上的责任的,属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法的违法行为。

4.考点:法学思维的特点
答案及解析: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法学思维及其特点!!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

论述题要注意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有它的局限性。

参考资料:http://www.kaoshi365.com/web/waiyu/newsInfo.jsp?id=16352

第2个回答  2008-12-14
看看课本的定义再结合实际情况就是事实,法官判王海不是消费者是完全正确的!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