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的舵手的关系.

想知道船长负责哪些事物.和舵手之间的关系,船长参与指挥航海路线问题吗?

上下级关系。

1、船长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主要工作包括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和规定。

优质全面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和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和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果断而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

2、舵手

舵手是古代的称呼,也叫舵工,现代是指轮船驾驶员,是一级水手,执行操舵、航行值班职责和日常甲板部维护保养工作。

扩展资料

其他船员介绍

1、大副

职位仅低于船长的船舶驾驶员。甲板部(驾驶部)负责人,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长(和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甲板部的全面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维修保养。

2、二副

职位仅低于船长、大副的船舶驾驶员。在船长、大副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航海图书资料、旗帜和信号器材,航行中值0000〜04001,1200〜1600班,海上航行时每天与二管轮互换正午报告,靠离、移泊时在船尾指挥。大副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大副职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4
船长是船舶的最高管理者和指挥者,根据SOLAS 第五章 第34-1 条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第IX/1 条所定义的经营该船舶的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不得阻止或限制船舶的船长做出或执行任何根据船长的专业判断对于海上生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来说是必要的决定。”

舵手的名称现在实际不存在,一般叫做舵工——只是参与航行值班的一等水手(ABLE-BODIED),是除了二等水手外的船上的最低职务。航行中按船长,值班驾驶员或引航员口令正确操舵,无值班驾驶员许可,没有权力对航向做任何调整。值班未掌舵时,保持了望。

船舶航线的设计、执行基本流程如下:
接到新的航次任务后,船长指示二副准备航线图书资料,设计航线并勘划在海图上,经船长审阅后执行。船舶开航后,由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带领值班水手(也就是舵工)轮值航行班,确保船舶沿拟定的航线航行。值班期间舵工执行值班驾驶员的命令,航行安全由值班驾驶员对船长负责。

附上船员职务规则,供您参考。
2 船长

2.1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全船安全营运、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2 充分行使公司赋予的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绝对权力,保障人命安全、防止环境尤其是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止财产损失;

2.3 以简明的方式向全体船员下达指令和命令,传达公司的运输生产计划和各项定额、指标,提出全船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适时地总结经验,修改补充原措施;

2.4 搞好船舶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积极领导并组织增产节约工作,热情支持船员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运输效率,做到安全优质;注意了解港口收费情况,做好现场事实记录,严格审核和签署港口使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单证,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2.5 审查和批准SMS要求的具体情况如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有权拒绝装运违反运输规则的货物;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干舷规定;装卸危险品、重大件或贵重货物时应责成大副监督装卸,必要时亲临现场监督;

2.6 领导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对各项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保持船舶适航、适货状态和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7 负责组织复查SMS在船运行情况,并向岸上管理部门和安全总监报告。

2.8 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制订的运输生产和维修保养方面的航次工作计划;

2.9 积极组织船舶业余教育,督促各部门组织船员开展文化、技术业务、外语等学习,并针对船上各种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不同人员的具体需要,发动船员自学,以提高全体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2.10 定期召开船务会议,布置检查全船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2.11 严格遵守有关的各项国际公约和规则,以及地区性规定。尤其是国际海上防污公约及各国有关防污染的规定,领导制定本船的防污染具体措施,经常检查和督促全体船员认真执行;

2.12 船舶遇到或发生重大问题,应迅速向公司请示报告。

2.13 负责组织全体船员制订和落实防火、防爆、防冻、防工伤、防偷货、防海盗、防偷渡、防走私毒品上船等各项防范措施,发生问题时应负责出面对外联系和交涉。抓好防劫船、防外逃、防偷窃、防泄密、防走私、防贩毒,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防范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2.14 当受到军事威胁、挑衅和进攻时,应慎重研究,及时采取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急电公司请示报告;

2.15 按规定认真审阅并签署航海日志;监督对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电台日志的正确记载;

2.16 负责保管船舶公章、重要文件、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和除鼠证书;经常检查各种证书的有效期,及时办理申请检验或换证。督促各部门有关负责人认真对待船旗国、船级社及有关方面代表对船舶进行的各项检查;

2.17 认真做好船舶证书及文件更换、修改的记录;

2.18 审查并签署应变部署表后公布实施。定期主持各种演习,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2.19 开航前应当:

2.19.1 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2.19.2 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所需海图和各种航海资料,制定出安全经济航线,召开驾驶员会议,部署航行计划,说明航线特点和注意事项;

2.19.3 检查开航前各方面的准备情况,船船是否处于适航状态,检查本航次所需的燃润物料、淡水、伙食等是否按计划备足;

2.19.4 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过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船员是否全部到船;是否办妥离港手续;

2.19.5 根据航次任务,伙食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核大厨编制的伙食采买计划,委派船舶伙食委员会成员负责采买。保持船上适当数量的主副食品及储备。督促检查伙食管理和船员伙食安排情况。

2.20 在航行中应当:

2.20.1 督促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和实施航前所制定的各项计划及措施;

2.20.2 特别注意督促和检查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值班与联系制度,确保航行安全;

2.20.3 在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通过危险航道、狭窄水道和船舶密集海域,航进冰区、礁区以及遇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和遇敌情时,上驾驶台亲自指挥或指导;

2.20.4 掌握潮汐、海流、风向风力的变化和对航行的影响,以及助航仪器的误差,经常检查和监督各驾驶员充分运用各种方法正确测定船位,及时修改航向,使船舶经常保持在计划航线上航行,必要时应亲自做好这项工作。

2.20.5 发现值班驾驶员采取的避让措施或变换航向不当时,应立即纠正或亲自指挥,直至确证本船已避离危险为止;亲自主持关键转向点的转向;

2.20.6 密切注意气象变化,及早采取防避台风和暴风措施,督促电台按时收录气象预报,组织并督促全体船员切实做好抗风浪的准备;

2.20.7 能见度不良,应利用一切可行手段特别加强了望、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附近的船舶时,要充分利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并协调安全避让措施;督促值班驾驶员做系统的雷达避碰图,确保雾航安全;

2.20.8 接近冰区或在冰区航行时,督促电台值班人员及时收录冰况预报,特别警惕冰山的危险,防止船体、推进器和舵等受到损坏,有破冰船引航时,必须严格遵守引航规则;

2.20.9 夜间航行时,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薄"。任何时间当值班驾驶员唤请时,应尽快到达驾驶台;

2.20.10 督促大副按时检查所载货物情况,据情采取通风、加固等有效措施以保护货物安全,发现货损,应组织船员抢救,防止扩大损失;

2.20.11 有责任保证引航员登离船时的安全,认真监督引航员的引领操作,不可放弃指挥的责任。如引航员操作不当,应立即纠正,必要时可以中止他的引领工作,要求更换引航员;

2.20.12 发现传染病或一时难以确诊的可疑病情时,应立即采取各种有效的防疫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和按公司指示报告抵达港的有关机关,申请检疫;

2.20.13 如发生必须送岸抢救的危急病人时,应即电告公司或海上总指挥,同时,应迅速驶往最近的有足够医疗条件的船舶或港口就医;

2.20.14 发生死亡事件时,应立即电告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证明材料,于船抵达港口时报送有关机关并抄报公司和当地(或邻近)我国使领馆,并拍摄抢救过程,遗体和悼念活动等现场照片,妥善保管,上交公司;

2.20.15 发生死亡事件,尽可能保存尸体,待抵达第一港口处理,如保存尸体确有困难,可经公司批准后举行海葬。妥善保管死亡者遗物,将其交给公司处理。

2.21 在停泊期间应当:

2.21.1 在锚泊时,应根据水深、地质和周围环境以及水文、气象等情况选择锚位,并布置值班注意事项,经常督促检查值班船员认真执行锚泊值班职责,并将有关要求以书面交代值班驾驶员或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薄";

2.21.2 在锚泊或停卸时,督促大副据情采取通风等措施,保证货物安全;

2.21.3 根据船舶动态,生产和工作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安排船员下地,并可视情决定增加留船值班人数或临时取消船员登岸。

2.22 在本船应变或救助他船时,除应参照执行应变制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外,还应特别注意:

2.22.1 当本船与他船发生碰撞后,应将本船的船名、国籍、船籍港、所属公司名称、出发港和目的港,以及本船受损情况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船长的签字证明。同样,也应取得对方的相应资料并予以签字证明。如果对方有船沉、人亡的危险,应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安全的条件下,积极领导本船船员救援对方的人员、船舶或贵重货物,并认真做好记录;

2.22.2 船舶发生海难时,应积极领导和组织全体船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奋力抢救,并急电报告公司,如船舶面临严重危险确需他船救助时,应按规定呼救求援。当来援船提出签订救援合同时,要郑重斟酌条款并妥善处理;

2.22.3 经过努力而船舶确已无法挽救且将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认真研究并作出弃船决定,如时间许可,应急电简要报告公司。弃船时,应组织船员有秩序地安全、迅速离船;督促有关主管船员携带必须携带的航海文件,迅速离船;亲自携带国旗和航海日志最后离船。弃船后,船长对船员仍保持其职权;

2.22.4 航行途中,如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或被弃船舶时,应及时向附近海岸电台和船舶通播安全电报并电告公司,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如果公司指示把弃船拖往附近港口,应将经过情况连同航海日志摘录书面报送港口政府机关并抄送船舶代理,取得港口政府机关的签字证明;

2.22.5 接到他船的呼救信号或发现附近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应该尽量救助。应采取先与对方签订救助合同,同时将详情电告公司;

2.22.6 船舶发生事故或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如认为船舶或货物可能受到损害时,应按海事处理的有关规定写出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连同航海日志摘录,一并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口时送交有关部门签证,按需要申请检验,并妥善处理。

2.23 在修船时应当:

2.23.1 认真审批各部门修理计划,汇总成厂修工程单,确定自修项目,一并报送公司。组织船员做好监修和自修的准备工作;

2.23.2 修理过程中经常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尤其是重点工程的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严格对厂修工程的监修和验收,努力完成自修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修船任务;

2.23.3 进坞后,带领轮机长和大副认真检查船壳和水线以下各种装置,责成他们做好测量记录,将检查情况记入坞修文件;

2.23.4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部署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尤其注意防火和防人身伤亡。必须与厂方签订消防协议,明确消防责任以确保修船安全。

2.24 接受新建、新购船舶时船长应当:

2.24.1 做好组织、思想和物质等各种准备工作;接受公司监造组或接船代表领导,并加强互相联系和合作;领导船员研究并熟悉船舶性能、技术指标、合同规定和接船程序,制订出接船计划和具体措施;

2.24.2 组织船员做好对口交接,详细了解各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认真清点各种属具、备件、工具、物料、证书以及图纸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按照合同规定参照有关规范做好试车、试航和各种设备的验收工作;

2.24.3 组织船员进行技术练兵,迅速掌握船舶和各种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

2.24.4 办妥各种船舶技术证书,部署受载或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2.25 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离任前应按公司人员交接的规定,认真完成全面移交工作。

水手分为一水和二水

一水

9.1 一水在值班驾驶员和水手长领导下,执行值班职责或参加维修保养工作。

9.2 值班时应坚守岗位切实执行值班制度的各项规定。开航前应做好试舵、检查航行灯、备妥需要的旗号和信号等准备工作。

9.3 航行中按船长,值班驾驶员或引航员口令正确操舵,当口令不一致时,应以船长的口令为准。值班未掌舵时,除进行工作外,必须认真了望。

9.4 按值班驾驶员指示正确转状态。

9.5 负责驾驶台的整洁;负责信号旗、手锤、机械测深仪、拖曳式计程仪等的养护工作;按二副指示润滑操舵仪的传动装置和对舵杆轴承加油。

9.6 根据需要执行抛锚、锚机操作,测量水舱和污水沟(井)等工作;按大副指示参加系泊带缆。

9.7 不参加值班时,在水手长安排下,参加系泊带缆,起落吊杆,清舱洗舱,消防救生堵漏、了头;收放舷梯、安全网、引水梯和救生艇(筏);做好敲锈油漆、拆装检查装卸属具,接插编结索具,缝补帆布等维修保养工作。必要时,按大副或水手长的指派做其他工作。(如根据水手长安排轮流担负木匠工作之责)。

9.8 在航行与系泊值班期间,按规定巡视检查船舶安全情况。

9.9 按值班驾驶员的指示,接送引水员、代理及来船工作人员,并注意保障其安全。

9.10 有责任指导和帮助二水进行工作和提高技艺。

9.11 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调动时的交接工作。

10 二水

10.1 二水在水手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值班时听从值班驾驶员指挥。在工作中还应接受一水的指导。

10.2 在水手长安排下,参加系泊带缆,收放舷梯安全网和引水梯,敲铲油漆,清洁和维修保养,上高舷外工作,起落吊杆和开关舱,看舱理货绑扎货物,拆装检查装卸属具,接插编结索具,缝补帆布,收放救生艇(筏),消防救生堵漏,了头,以及大副、水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10.3 协助一水收放引水梯、计程仪并进行机械测深。

10.4 除进出港口和过运河外,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经船长同意后,可在一级水手指导下学习操舵。

10.5 做好工作调动时的各项交接工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