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根据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中“如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这一条确认我与我的养父为收养与被收养关系。养父无其他子女,收养我在40年前了,现在他已去世。我该如何在法院证明这一事实??程序又是怎么样的?谢谢各位专家~让我打电话咨询律师的,或做广告的勿扰~~谢谢了,很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