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情事变更”,可以补充协议要求对方增加相关的费用支出。
我国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了情事变更问题,它当然对作为缔约国的我国发生效力。
由于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为了使司法机关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处理某些合同纠纷案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座谈会上,也进一步直接明确了确立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的精神。会议纪要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我国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但是一直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者们一直努力呼吁立法对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规制的背景下,1993年开始制定的统一合同法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在最后通过合同法时却删掉了此项原则。
中国现在由于条件还不成熟,未在《合同法》中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完全可以援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来代替类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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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510二、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略)...
6.树立商业风险意识,公正处理损失的承担。
...(略)...“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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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法律意见:
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你可以让对方自己上网看相关的依据,促使对方了解法院不可能支持他的合同违约金的要求,如果不补充协议,你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合同,而不承担合同违约金。这样可以迫使对方与你商议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合意比较公平的承租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