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简述国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是什么 急呀!!!!!!!

  (一)军事活动

  国防的主要手段是军事手段。现代国防的根本职能是捍卫国家利益,防备和抵御外来的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防备和平。急内部和外部的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所发动的武装暴乱。在对国家利益的各种形式的侵犯中,其威胁和危害最大的是武装侵犯,包括军事威胁、恫吓、军事干预、占据部分领土、武装掠夺经济资源、发动侵略战争,等等。上述活动和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发动的武装暴乱,不仅使国家主权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而且直接危及国家民族的发展前途和生死存亡。对付武装入侵和武装暴乱最根本的和最有效的莫过于采取军事手段。这是因为:第一,军事手段是最具有威慑作用的手段。这种威慑作用可以通过显示军事力量的存在而产生,以此对各种可能的外来侵犯进行有效的阻止或遏制。

  由于军事力量对于外来侵害具有可怕的报复能力,因而可能使外来的侵略势力有所忌惮而收敛。各种非军事手段虽然也能产生强度不等的威慑作用,但都比不上军事力量所起的作用大。第二,军事手段是唯一能够有效对付武装侵略的手段。在军事、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科技、教育等诸多国防手段中,各种手段均有自己独到的作用,但各种非军事手段均需与军事手段发生一定联系,尤其是在遇到武装侵略时,军事手段更是必不可少。单靠非军事手段的运用,一般不可能阻止对方的武装侵略,甚至还可能事与愿违,产生不良后果。唯有军事手段,它既可以与非军事手段同时使用,相互配合,亦可单独使用。因为军事力量所拥有的巨大的即时打击能力能够给侵略者造成物质的和精神的严重损害,从而迫使其中止侵略行动,以至放弃侵略企图。因此,对付武装侵略,一般不单独使用非军事手段,而是采取非军事手段与军事手段相结合的做法;并以军事手段为主。第三,军事手段是解决国家之间矛盾冲突的最后手段。武装斗争是一切矛盾斗争的最高形式。现代国防既然以捍卫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为使命,那么就必须有效地解决因主权和利益矛盾引起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冲突。由于国家之间主权、利益的矛盾属于对抗性矛盾,尽管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和平方式,通过磋商、调解、谈判等途径加以解决,但其成功率很低,而且往往只能达成暂时性妥协,不能彻底解决矛盾。当矛盾积累以至激化达到极限,就只有通过最高的斗争形式——武装冲突或战争去进行彻底解决。因此,对于现代国防而言,当各种非军事手段不能解决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就需要运用军事手段。

  军事手段之所以成为国防活动中的主要手段,不仅仅在于它自身拥有巨大的能量和独到的作用,而且在于它能够作为各种非军事手段的有力后盾,强化各种非军事手段的国防功能。例如,军事和宣传。只有军事手段的存在加上宣传手段的运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各种形式的外来侵略和战争起到遏制作用。一个国家纵然幅员宽广人口众多,但若是没有强大的军事手段,即使向国际再三申明维护主权领土完整的决心,仍不能避免被侵略被欺凌的命运。再如,军事和外交。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最普遍的莫过于边界领土的归属和境外经济权益的纠纷两大类,处理这两类矛盾的常见手段是外交谈判。但这种谈判一般都是在矛盾趋于激化已酿成冲突事实的状态下才开始进行的。为了争取有利的谈判态势,有的国家往往采取军事手段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在有利条件下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实力为后盾进行谈判。有了强大的军事手段作后盾,不仅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给谈判增加讨价还价的筹码,而且必要时可以显示或使用军事手段以保持和巩固有利态势,迫使对方接受于己有利的条件。

  (二)与军事有关的政治活动

  政治手段作为国防手段之一,并不是说在整体上政治从属于国防。这里的“政治”,仅指“与军事有关的”一种国防手段,而不是政治本身的全部涵义。

  政治与国防关系密切。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主权,是政治的第一需要;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领土,是政治的物质前提;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发展利益,是政治的根本追求。国家政权、政治制度也要靠国防力量来捍卫。另一方面,政治对国防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国家的政治需要,决定国防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类型;国家的政治指导思想和路线,决定国防的方向、方针和原则;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国防的根本体制;国家的政治素质,制约国防的客观效应。其中,构成国防手段的政治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点:

  政治制度建设。国家的政治制度不仅决定着国防领导体制,而且有些政治制度的内容本身就是国防制度的组成部分。例如,我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这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等国家机构的职权,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国防方面的职权。不断完善各级国家机关的国防职权,本身就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正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一些政治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就包合国防方面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有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的提名、选举、罢免以及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国防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外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的规定等。这些条款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国防法制的组成部分。

  政治思想工作。国防建设和斗争,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要在各行各业开展各种各样的工作。其中的政治思想工作,是国家和执政党的政治宗旨及要求在国防领域得以实现的保证,也是确保整个国防事业的政治方向不偏离、做好国防领域各项工作的有效手段。国防活动中的政治思想工作,旨在鼓舞民心士气,调动积极因素,努力实现国家政治赋予的国防目标。古今中外的国防活动,尽管称谓不同,但都高度重视这一手段。我国国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更应科学地对待国防活动中的政治思想工作。无论平时还是战时,都要将其提到恰当的位置上,既不要不适当地夸大其作用,更不能因此忽视、放松、削弱乃至否定政治思想工作。

  政治宣传。人心向背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作为国防的手段,政治宣传可以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介,对人心的向背起到双重作用:对内,它可用以提高国民和官兵的政治素质,进行思想动员,激发同仇敌汽的民心士气。对外,它可用以揭露侵略战争的非正义性,揭露敌方的弱点,瓦解敌军的士气,从精神上击溃对方。我军在历次反侵略战争中都注重运用宣传手段,向敌人展开政治攻势,配合军事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战果。在今后的国防活动中,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治宣传的作用。特别是当战争爆发时,更应广泛开展政治宣传,激发全体军民的爱国热情,动员军队英勇作战,动员人民踊跃参军参战,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全力支援战争;并通过对外宣传争取世界人民和友好国家的同情和支援。

  (三)与军事有关的经济活动

  经济是国防的基础。社会经济制度决定国防活动的性质。社会经济状况决定国防建设的水平。现代条件下,无论是国防建设还是国防斗争,都要广泛采用经济手段,这些手段主要有国防经济活动、经济动员、经济制裁等。

  国防经济活动。国防经济活动是为国防而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管理的实践活动。通常包括四个环节。一是军品生产,它是国防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环节,是武器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的制造过程,同社会生产密切联系,有些则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二是军品分配,它是连接军品生产与军品消费的中间环节,以国家资源对国防领域的分配为前提,对国防领域内的社会产品进行合理配置。三是军品交换,它也是国防经济活动的中间环节之一,主要指军品生产者与军品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其中武器装备的交换一般有两种形式:计划调拨和市场采购,市场采购又包括军品流通和军事订货。四是军品消费,它是国防经济活动的最终环节,包括战争消费与平时国防建设、军事活动中的各种消费。国防经济活动还包括领导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例如,根据国际形势和军事战略,确定国防经济发展方向、规模、速度;国防人力、物力、财力的调回与使用;国防生产力的布局;军事交通和通信设施的建设;武器修备的研制和生产;国防工程建设;军工企业的经营管理;军队内部的生产经济管理等。此外,还有大量的国防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活动.国防经济活动是国防建设的基本手段之一。军品生产直接为何防活动提供物质产品;军品分配和军品交换保证这类产品的合程配置与到位;军品消费的结果则是保持一定的军事实力,从而有似地保障国家安全。关国民经济动员。国民经济动员,是指国家将经济部门及其相应钻体制有组织、有计划地从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充分调动国家经济能力,提高生产水平,扩大军品生产,保障战争需要。它一般包括工业、农业、物资、交通运输、财政金融、邮电通信、卫生力量等各个方面的动员。它是整个战争动员的基础。

  由于现代战争中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消耗,使得武装力量对经。梦的依赖性大大增加,经济动员已经被提到重要的战略地位。战争不仅是军事和政治的竞赛,也是经济的竟赛。经济动员就在于将国家的经济实力转化为军事能力。国民经济动员的程度由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实力和相应的动员能力所决定,并受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国家生产力越发达,经济实力越强大,动员的基础就越雄厚。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强弱,国民经济动员能力的高低及其动员程度,对于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经济战。经济战是敌对双方为夺取战略优势和战争胜利而进行的经济斗争,主要指战争期间各种形式的经济斗争,也包括和平时期的经济封锁和经济拢乱。其根本目的是给敌人造成经济恐慌,动摇其进行战争的物质基础,使敌方经济陷于崩溃,以便战而胜电进行经济战的手段和方式很多,如:进行经济侦察,搜集经济情报,袭击敌国重要经济目标;对敌方实行经济封锁,禁运战略物资,断绝同敌方的贸易、信贷、金融、科技等一切经济往来,并尽可能断 绝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联系;通过与中立国签约制止敌国输出物资,并从中立国获得所需物资;在国际上抢购敌方急需物资,使之难以获得必要供应……

  经济制裁。经济制裁是指国家为一定的政治、军事目的,一方对另一方强行实施的惩罚行为。在国防斗争中使用这一手段,可削弱被制裁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促使其国内不满情绪的发生和增长。其基本形式有全面经济制裁和部分经济制裁两种,前者断绝同被制裁国的一切经济往来,后者中断部分经济联系。其手段主要有:断绝经济组织和政府官员的互访;中断贸易往来,禁止向对方输出或从对方输入全部或部分商品;中断或取消经济、技术、军事援助与合作项目;实行金融干扰。包括限制提供货款和禁止有关外汇的兑换;冻结或者没收对方在本国资金和财产等。

  (四)与军事有关的外交活动

  外交与国防有着密切联系,其中的国防外交,既是国家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国防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防外交活动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国防目的而开展的外交活动。由于这种外交主要涉及军事领域,所以又称军事外交。它既有通常意义上外交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区别于其他外交工作的特殊规律,是集外交与军事于一体的活动。它的范围很广,领域很多,活动的内容也十分丰富。从总体上讲,国防外交主要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军事集团与军事集团之间的军事政治关系,军队关系,军事战略关系,军事科技关系和军事经济关系等。具体可以划分为:(1)军事双边往来。主要表现形式有高级军事领导人保持接触,开展互访,互派军事代表团,互派军事使团,互设军事代表机构,军事谈判和交涉,签署军事条约等。(2)多边军事交往。主要是指参加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性的军事活动,如军控与裁军谈判,法律、体育等多国参与的军事交往,国际维和行动的参与,以及国际军事条约的签署和履行必要的权利义务等。(3)非官方军事交往。主要是指有关国家退役高级将领、高级军界人士、国际战略问题专家和机构的交往。(4)军事科技交流和军工合作。主要包括军品的合作研制和生产、技术转让,专家、学者互派或交流,学术研讨,军事技术展示,互聘科技人才,进行教育训练交流等等。_路)军事结盟。有双边的和多边的两种形式。结盟关系是运用国家成联盟的武装部队,通过政治、外交和武力或国防实力等相互支为,实现维护国家、国家集团安全利益或推行某种政策的目的。如,建立军事联盟,组织军事集团,进行安全和防务协调,联合进行军事演习等。(6)军事援助。其目的主要是发展对外友好军事关系。仅内容主要有向受援国提供财力物力、派军事专家和顾问、为受援国培训军事学员等。(7)军事经济合作。军事经济合作是国防外交_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发展对外军事经济关系,不仅有助于军事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国家经济建设,是国家对外贸易的重要补充,又是改善国家关系的重要手段,还是对敌斗争的一种重要武器。比较普遍的方式是军品销售、提供军事信贷、进行军事技术设备贸易等。(8)边防管理。主要指依据边界条约、协定以及边界规薄,加强边境口岸管理和控制,相互通报军事活动,建立边防人员居晤制度等。国防外交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的。从事国防外交活动的也不单纯是武装力量,还包括国家机关与民间的一些部门。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防外交负有特殊的使命。它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围绕着国家安全与国防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对外政策的总方针、总政策和基本原则,建立与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国家集团在军事上的关系,合理处理国际性的以及双边的与军事有关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对于我国而言,积极开展国防外交活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有利于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争取和平与稳定的国际环境;有利于捍卫国家主权,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有利于加强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扩大我国我军的对外政治影响。在新 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国防外交应为加强国防建设做出更大的努力。

  除上述因素外,与军事有关的科技、教育等,也是国防的重要 手段。研究国防的手段,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国防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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