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及其处罚依据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3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里需要解释的是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均由国家负责管理,并不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23条第2款规定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管理。此处的“进货”,指的应当是以下6种行为:

1、持证人向外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2、持证人向本地或者外地单位、个人进货的行为;

3、持证人在本地或者外地市场收购卷烟的行为;

4、持证人开展连锁经营,并在连锁店之间相互串货行为;

5、寄售、代卖、受赠的卷烟、雪茄烟,在其店内进行出售的行为;

6、其他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的行为。

持证人如有上述情形出售卷烟的,即实施既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6条、第14条第1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第1项等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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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26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5%—10%罚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