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办理护理在什么地方

如题所述

  首先得纠正一下这个提问出现的错误:
  该提问问的是“滕州市办理护理在什么地方”这句问话缺少关键的问题词语“办理什么护理”!是办理养老护理院,还是办理护理人员资格证书,还是母婴护理技术指导,还是残疾人护理问题,还是办理护理托管资格或资质?

  【问题回答】

  一、责任分管
  不同的部门分管不同的领域的事务。民政局负责管理养老工作。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简称“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资格证书的申报、审批等相关事项。

  二、具体分工
  (一)民政局涉及的相关工作
  1. 养老护理机构的资质申请、开办审批等
  2. 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考核

  (二)卫生局涉及的相关工作
  1. 设置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审批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3.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非行政许可审批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4.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非行政许可审批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审批法定时限:详见《护士条例》;承诺时限:详见《护士条例》;收费情况:否

  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政许可审批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审批法定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6.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审批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注:市卫计局 工作联系方式
  电话:0632-508106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新闻和规范】
  一、民政局涉及的范围
  1. 滕州市被确定为全省社区治理暨养老服务创新实验区

 2月26日,全省社区治理暨养老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上,滕州市被确定为全省社区治理暨养老服务创新实验区。市委副书记、市长远义彬参加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近年来,滕州市着力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取得明显成效。先后被评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市,“五位一体”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得到郭树清省长批示。下一步,滕州市将以列入全省社区治理和养老服务创新实验区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工作措施、实施步骤,强化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实验区建设工作。
  一、强化平台建设,实现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实施社区规模调整,把目前92个城市社区重新调整划分为37个功能型、服务型区域化大社区,每个社区建设1处综合服务中心,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实施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工协同”的运行模式,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集约发展。构建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确保年底前每个社区建成1处功能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养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
  二、强化机制创新,实现由“单一管理”向“共建共享”转变。推行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社区“两代表一委员”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五位一体”的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和“四社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社区内部管理主体之间角色混乱、分工不明、权责交叉等难题。深入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实现社区资源共有共享。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共建,推进医疗养老融合发展。
  三、强化服务提升,实现由“传统服务”向“精准服务”转变。推行公共服务便捷化,简政放权、简化办事流程,推行“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实现“群众只进一个门,只找一个人,就能把事办成”。推行便民服务多元化,整合居民日常服务资源,实现“一个电话上门服务,日常生活需求不出社区”。推行社会服务专业化,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支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帮扶活动,开设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站、健康服务中心、老年人养生保健室及残疾人康复中心。
  四、强化多元投入,实现由“财政投入”向“社会化投入”转变。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省级财政将对实验区予以2000万元补助,我市将社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化投入,统筹使用福彩、体彩等公益金,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在土地保障、资金补助、融资支持等方面,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引导扶持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治理和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确保实验区建设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2. 滕州市开展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
  1月13日上午,我市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班在滕州尚贤宾馆开班。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85名护理人员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分理论课程和职业技能两部分,从提高规范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入手,使培训对象掌握职业道德相关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老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掌握老人生活照料的基础护理知识和护理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掌握相关医疗护理技术的基础知识,掌握对老人一般状况的观察内容和方法,能够配合医护人员完成简单的治疗和护理技术操作。
  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使他们树立了新的观念,也有力促进了我市养老机构和养老护理员队伍的建设步伐,提升了养老服务的整体水平,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3. 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
  山东省民政局只负责中外合资、合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批、变更、撤销、年度检查。
  一、服务对象
  拟在山东省以中外合资合作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服务内容
  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批、变更、撤销、年度检查。
  三、办事程序
  1、养老服务机构审批
  (1)设置申请
  申办人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办材料: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使用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不符合条件者,书面通知申办者。
  (2)执业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执业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填写《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执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主管部门核发的《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工程验收报告、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房地产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审查验收,符合条件者发给《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者,书面通知申办者。
  2、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变更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如需变更,应当报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3、养老服务机构解散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4、养老服务机构年度检查
  已取得《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月5日至3月31日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基本程序如下:
  (1)在1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申领《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和《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年报表》;
  (2)在2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3)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年度检查材料;
  (4)检查合格者,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加盖年度检查戳记;年度检查不合格者,主管部门可暂扣执业许可证,提出书面改正意见,限期整顿,并可按《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整顿后仍未通过年度检查和逾期不办理年度检查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

  二、卫计局涉及的范围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 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 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 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山东省药品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拟订我省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省医学科学院的业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省中医药工作,拟订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拟订全省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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