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可是在平常的消费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许多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那究竟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呢?
一、房屋买卖格式条款:双方业主、客户及近亲属、朋友、同事的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
专家审查意见: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签署。由他人办理的,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明确的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合同,其有效性待定,必须由委托人批准。委托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专家举例说明,如果一个人的房子,经他的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后,就可以卖给他,就视为他的同意,那么任何人的房子都有可能随时被“同意”出售,这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
二、关于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合同:房主和客户通过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无效
专家评审意见:这是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合同时常用的条款,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消费者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服务。管家可能通过“我爱我家”来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但选择“领房”,这是消费者的选择;当然,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中介公司最终没有促成购房合同的成立,仍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所必需的费用。
三.关于汽车销售:如果汽车因经销商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经销商应免费维修,但买方不得要求退货或更换汽车
经销商给出的解释是,二手车和新车价格相差很远,一旦退货,会涉及到购置税、保险、车牌等一系列后续问题,修车比退车对双方都有利。
所以,以上三款“霸王条款”你get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