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8月8号进入一家公司,2014年10月8号盖有公司 的公章以《试用期不合格通知单》将我开除,劳动合同签的是两年,合同上面的试用期是公司后来添加上去的为:2014年8月8号至10月8号,但是我认为10月7号为两个月,这个明显已经超过两个月,为此我要求公司支付我一个月的赔偿金!还有周六的加班费,现在仲裁结果大部分是支持我的,并且说是终局裁决,在这里我像好心的朋友提三个我不是很懂的问题!非常感谢你们的回答!
第一:终局裁决对我的利害关系?
第二:如果对方有新的证据,是否可以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直接去中级法院申请撤销?法院会通知我吗?这个时候我该如何应对?
第三:公司说我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度,但是实际是公司在说谎,而仲裁结果不支持他的说法原因: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作证其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需要提交什么才可以证明?
终局裁决,是最终的仲裁决定,不能再申请上级劳动机关再进行仲裁。这对你是有利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机关的仲裁书,法院会通知你参与应诉。你无须担心。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需要向劳动机关提供已经备案的申请书和批准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