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结果出来了,为终局裁决,对我有利吗??

我于2014年8月8号进入一家公司,2014年10月8号盖有公司 的公章以《试用期不合格通知单》将我开除,劳动合同签的是两年,合同上面的试用期是公司后来添加上去的为:2014年8月8号至10月8号,但是我认为10月7号为两个月,这个明显已经超过两个月,为此我要求公司支付我一个月的赔偿金!还有周六的加班费,现在仲裁结果大部分是支持我的,并且说是终局裁决,在这里我像好心的朋友提三个我不是很懂的问题!非常感谢你们的回答!

第一:终局裁决对我的利害关系?
第二:如果对方有新的证据,是否可以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直接去中级法院申请撤销?法院会通知我吗?这个时候我该如何应对?
第三:公司说我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度,但是实际是公司在说谎,而仲裁结果不支持他的说法原因: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作证其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需要提交什么才可以证明?

一、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就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所以说终局裁决对你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公司不能再就这个问题提起仲裁或诉讼了。接下来就是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执行。

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没有这些情形,公司不能依据其他任何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而必须执行裁决。

如果公司真的基于上述原因之一,如证据原因,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了,是不需要你知情的。不过法院会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通知你的,或者说让你配合调查。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才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则会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请。

且公司提起申请的期限为30天,也就是说30天以后公司不提申请,仲裁裁决就不能再被撤销了。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针对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灵活形式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公司需要证明你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才能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其中的第(三)项属于弹性标准,就是要说服仲裁庭,证明你属于需要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而根据你的仲裁裁决,仲裁庭显然没有采纳公司的主张,所以这一点你也不用担心。因为裁决已经生效了,这一点不会成为改变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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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终局裁决,是最终的仲裁决定,不能再申请上级劳动机关再进行仲裁。这对你是有利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机关的仲裁书,法院会通知你参与应诉。你无须担心。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需要向劳动机关提供已经备案的申请书和批准文书。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3-24
专业性的问题最好还是找专业的执业律师看看你的案卷及受伤的证据和材料才能给你解答 !
第3个回答  2018-07-20
1、终局裁决是对劳动者有利的,劳动者如果不服裁决可以到法院上诉,用人单位没有上诉权,用人单位只能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般情况下是撤销不掉的。
2、用人单位即使有新的证据,也不能申请撤销,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才能在收到终局裁决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院申请撤销,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把劳动者作为第三人,中级法院也会追加劳动者为第三人并通知到庭。
3、不定时工作制度需要到劳动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如果没有备案材料,可以认为适用标准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