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艺术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人民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各民族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搭建党和政府联系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致力繁荣社会主义艺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谐文化。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艺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一条 本会对组织成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艺术创作、艺术交流、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对外交流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艺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 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艺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艺术展览和交流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为优秀艺术成果和在艺术各方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团体、文化艺术单位(院校)和艺术工作者,搭建平台,交流学习。
第五条 努力加强艺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艺术总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引导人民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开展社会人才交流学习工作,不断提高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扶持艺术人才,发展和壮大艺术队伍。
第七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业团队优势,设立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各种笔会活动。
第八条 努力办好协会所属网站。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社会艺术创作、理论研讨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促进创作繁荣,加强理论学习,扩大信息交流。
第九条 尊重各民族艺术传统和特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艺术交流,为发扬和繁荣全国各民族艺术事业的影响而努力奋斗。
第十条 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艺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推进中外艺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艺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艺术家的友谊。推动中国艺术走向世界,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为世界艺术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紧密合作,发展我国艺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促进艺术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一条 本会会员由社会艺术类团体和专业艺术创作者、业余艺术爱好者组成。
1、凡赞成本会章程社会艺术类团体,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荐人民艺术家协会全国性大会参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成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成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成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相关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合法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2、凡在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也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成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条 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人民艺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领导成员;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单位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理事会备案。
第四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联席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会长联席会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六条 为我国艺术事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艺术家,经会长联席会审批,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第七条 全体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会长联席会召集。联席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驻会副会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会长联席会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九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主管单位调拨;合作单位出资、个人成员出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本会所属相关产业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一条 人民艺术家协会简称人民艺术家(英文缩写:PAA)。人民艺术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Peoples Artists Association”。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体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人民艺术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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