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省辖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辖市”指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市”。

“省辖市”为1982年及其以前对之后被称之为“地级市”的称呼。1983年起开始推行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全部改为“地级市”。

与“省辖市”对应的有“地辖市”(或“地管市”)即直属地区管辖的“市”,“地辖市”自1983年开始改称“县级市”。

“省辖市”改“地级市”以后,成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省、自治区主要行政分区形式,并作为地级行政区纳入官方统计。

省辖市”指除直辖市以外的所有“市”,即理论上指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市”,这类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地级市包括省会和副省级城市

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县级市由地级市代管或者由地区、盟、自治州管辖。除海南省自成立以来一直实行省直接管理县级市外,其他省、自治区自2000年以后开始,对具有重大经济地位的县级工业城市部分实行实行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这类县级市常被称为“省直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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