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如题所述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应当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等,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同时指出: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4-15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2)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3)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4)利用职务便利,或者通过所学校的地区、部门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5)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单独外出彻夜不回驻地;
  (6)出差携带亲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7)在下级单位、工作学校单位或涉案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
  (8)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学校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
  (9)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场所娱乐活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