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 举报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址:http://jubao.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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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20
关于巴彦县法院违法违纪办假案 黑案的举报材料 纪检部门:我是巴彦县法院(2017)黑0126民初2748号案件中的当事人杨晶波,我实名举报巴彦县法院严重违法违纪,办假案黑案已经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2016年7月16日,被告杨德志向往借款586万余元,在到期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我向巴彦县法院提起诉讼,后经生效判决确认杨德志应当偿还我 欠款375万余元。该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杨德志为了逃避债务,与其内弟串通制造借款100万的假案,其内弟于成佳持杨德志出具的借条于2016年7月7日向巴彦县法院提起诉前保全,将杨德志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华鸿路金色莱茵的一处高档住宅予以查封。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巴彦县法院竟然于2016年7月6日即下达了诉前保全裁定,尤其是裁定书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于成佳直到2016年8月15日才向巴彦县法院起诉立案,超过保全期限10天,但巴彦县法院并未解除其诉前保全,而且巴彦县法院的办案法官并未审查案件的真伪,也不审查100万元资金的交付情况和资金流向,即下制作下达了所谓的民事调解书,其实明眼人一看即知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 巴彦县法院执行局仍然依据已经失效的诉前保全来执行保全财产,在未经过公告竞拍,评估作价等法定程序,也未通知后续查封人杨晶波参与竞拍的情况下,竟然将金色莱茵的房产作价165.5万元拍卖,拍卖款165.5万元全部转到了于成佳账户,其实调解书中确定的还款额为100万元并未包含利息,但法院执行人员解释说多出的65.5万元为利息,该案主要存在以下几项问题无法解释: 1于成佳向巴彦县法院申请保全的时间为2016年7月7日,但巴彦县法院下达的保全裁定书的日期为2016年7月6日,竟然早于申请时间。 2申请保全为期限为30天,但申请人直到40天后才起诉立案,巴彦县法院为何还认为该保全仍然有效。 3被执行人杨德志与其内弟于成佳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属实,巴彦县法院 有义务审查清楚却不予审查。 4被执行标的物金色莱茵的房产属于高档住宅,每平方米均价为2.5万-3万元之间,巴彦县法院执行局通过什么程序将该房屋以每平方米1.3万元的低价拍卖掉。 5于成佳与杨德志之间的所谓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巴彦县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也没有确定利息,执行款中剩余的65.5万元凭什么就变成利息了。 因此,强烈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涉案法官予以严格审查,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让当事人真正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附相关证据材料: 1巴彦县法院(2016)黑0126民初 209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2保全申请书一份 3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份。 4巴彦县法院(2016)黑0126财保25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5巴彦县法院调解协议书一份。 6于成佳起诉状一份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举报人:杨晶波 身份证号:23012619771221401x 联系电话:13945689989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12-27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法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及证据,作出枉法裁判,后执行法官变本加厉,办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交易案,强夺人民合法财产权利!侮辱我的人格尊严,我依照国法强烈不服,起诉,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明事实明确作裁定书:撤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本案返回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当事人预交上诉费退回。2018年1月23日。闽清县法院正副精心策划,官官相护,是一个有预谋,有计划,内外勾结,分工明确的作案团伙严重触犯《刑法》第399条;《法官法》第32条及33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15条等有关法律法规:闽清县法院要编造2018年闽0124民初969号"追偿权"案件,违反中级法院文书,就旧原文,故意违背事实及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想方设法,不择手段,违法违纪行为,黑恶势力,强权硬判等事件。
但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还没有依法给予以调查追责,依法依理及时纠正解决。其他还有8项案件经福建省高级审核后发给申诉表格填写后由省高院寄到中级法院经领导审核亲笔批示寄到闽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处理,立案庭叫我写清楚申诉状8项提交闽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2018年5月25日。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未通知立案?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苟为家国天下事,吉凶祸福共除奸。誓反腐败扑国难,不惧生死写史篇。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身!
闽清县法院违法违纪行为,不敢作出裁定书:立案或者不立案处理吗?《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条例: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明知具有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式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在案卷中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不收敛,不收手,这是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必须予以严肃处理,深刻说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四风"任重道远,必须"依法治国"落实见效!
第3个回答  2018-07-11
你好,举报人施有如,
被举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冤家错案,编造谎言证据,侵犯人权。
一,事情发生发生在2012年9月11曰,魏先红做胃镜,是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红十字台胞医院,说浅表性胃炎,无做病例化验,治到十个月胃癌晚期,手术花疗,造成施有如经济压力,和魏先红死亡,担是魏先红大意中被害,可医院赖得性作,编造谎言,医院说话猖狂,误死好多人,同魏先红生病开始一直在投诉,可象山县政府人包庇纵容,我有理无话说,可我一直想中央告诉,可政府人不给我,一,被举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包庇纵容,二,编造谎言证据误判,三,冻结施有如银行卡,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违反中国共产党组织纪律,和党中央号召,六,贪污受贿可能性很大,请上级查明事实情况,以上事实,施有如手机号13858253618
第4个回答  2022-07-30
我诉讼的安阳市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不按规定补偿。法律规定不动产诉讼时效20年,安阳县法院王希卉作出(2019)豫0522行初33号裁定书判,超诉讼时效驳回诉讼。不服我上诉到安阳市法院,有人给被告的律师打电话问审案法官叫什么,律师打开法院的电脑回来电话,安阳市法院支持了安阳县法院的判决。我申请再审,在省高院管委会才承认,管委会拆迁了我家房屋,并称村委会负责安置,村委会与管委会并不存在委托关系,省高院判不超诉讼时效,政府继续负担作为义务,指定安阳市法院重审。
安阳市法院发回到安阳县法院重审,安阳县法院庭长张晓亮作出(2020)豫0522行初46号判决书驳回诉讼。我再次上诉到安阳市法院,在法庭上法官问被告,拆我家多少房子,应该给我家多少安置房,多少补偿款一问三不知,法官叫被告三天内送来代理词休庭,安阳市法院判安阳县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还上诉费案件发回重审。
安阳县法院院长景瑞红审理后作出(2021)豫0522行初7号判决书驳回诉讼,她审案不采纳案卷中的有效的证据,无视党纪国法、无视上级法院裁定、无视诉讼人的反对、依法无凭无据把居委会追加成补偿主体,违反《村委会组织法实施细则》第27条、36条及村民自治章程规定,扰乱了司法公正。我再次上诉到安阳市中级法院,法院作出(2021)豫0522行终278号支持安阳县法院的判决。申请再审,省高院(2022)豫行申47号支持一审、二审判决。我向安阳市检察院递交监督再审,安检行检(2022)41050000015号不支持监督审理。法院、检察院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