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漳政办[200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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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

  印发《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

  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7〕59号

  芗城、龙海、漳浦、云霄、诏安、南靖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山开发区,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林业局、铁路办:

  2007年3月11日,市政府以漳政综〔2007〕31号文下发了“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因发现该方案文中有错、漏,现经核对、修改,重新印发《方案》,原方案同时作废。请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执行本方案(同时将原方案寄回市政府办计财科存档)。

  特此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

  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推进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安置的民用建筑物、附属物。

  第二条 本《方案》的征地拆迁人为漳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被拆迁人为龙厦、厦深铁路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 拆迁区域以征地红线为准。

  第四条 全市铁路征迁的耕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的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

  第五条 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六条 全市铁路征迁的青苗赔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 漳州市有关县(市、开发区)的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1300—1400元/亩(平均价1350元/亩)。

  第八条 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九条 按实际拆迁量结合安置模式确定安置地数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十条 权源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人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凡是从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起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一)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为准。

  (二)寄户、挂户或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

  (三)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

  (四)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改过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五)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家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六)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七)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可按两人计算。

  (八)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

  (一)建筑物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见附表一,民用建筑物成新标准见附表二。

  (二)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饮水井1000元/口;家庭小水塔250元/个;家庭化粪池500元/个。

  围墙:精装修120元/平方米、普通粉刷100元/平方米、无粉刷80元/平方米。

  埕:砖埕40元/平方米。水泥埕45元/平方米、石埕50元/平方米。

  单纯房屋基础:混凝土圈梁基础160元/平方米、条石砌体基础90元/平方米。

  牛舍、猪舍、鸭舍、柴火间、厕所等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四种类型:混凝土(石)板130元/平方米;砖(石)木90元/平方米;竹架油毡50元/平方米;无顶盖25元/平方米。

  祠堂、庙宇等特殊用地参照本《方案》酌情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计算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每 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按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有取得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为计算依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

  (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

  1、拆迁安置面积分成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等三种类型。

  2、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平方米进行安置。

  3、家庭人口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平方米进行安置。

  4、家庭人口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平方米进行安置。

  5、一宗地多户的,以户安置。

  6、一户多宗地的,按一户一宗地安置。具体安置用地面积按本项的2、3、4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尚拥有一处或多处未被拆迁的房屋,若按本方案享受安置用地的,则其拥有的未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源证件应在签定拆迁安置用地协议时一并缴交注销,其所拥有的房屋在未被补偿拆迁前可继续使用,但应书面承诺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补偿拆迁后,其所使用的住宅用地交由村集体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拆迁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92元/平方米,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拆迁人按92元/平方米予以收购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 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拆迁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

  (一)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的7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二)凡是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前历史形成已建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三)被拆迁房屋没有合法权源的,安置地要补办合法权源手续,被拆迁人须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

  (四)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和超准建面积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85%给予补偿;已向村、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90%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平方米。

  第二十条 如被拆迁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安置宅基地由村统一向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村委会负责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具体办法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拆迁人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位建筑设计。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办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迁,再拆除建筑物和附属物;部分由于建设需要,需先拆迁后建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建房前,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依照本《方案》领取90%补偿费。同时每户付给搬迁费300元,再进行选址施工建房,剩余10%补偿费待建筑物交付拆迁三日内付清。

  (二)拆迁安置采用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二十四条 过渡安置方式

  过渡安置方式。被拆迁入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拆迁人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拆迁人有权取消剩余10%的补偿费,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拆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拆迁人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从通知签定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元,6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并视拖延时间的长短适当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十七条 安置小区采用商住合一,联建成街的建筑模式。被拆迁人要求严格按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土地、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被拆迁人要按照安置小区规划由个人全额出资建房。

  第二十八条 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则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需报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建设厅审核。

  第三十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附表:1、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

  2、民用建筑物成新表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1

  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

  类别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基础价
  1
  建筑结构
  框架结构
  430

  混合结构
  330

  280

  砖木结构
  280

  土木结构
  230

  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石结构
  2
  有水、电、卫生设备
  (1)高档灯具、卫生洁具
  +80

  (2)普通灯具、卫生洁具
  +50

  (3)不齐全的
  +25

  3
  有外装修
  (4)贴瓷砖
  +40

  (5)一般涂料粉刷
  +20

  4
  门窗
  (6)高级门窗
  +120

  (7)普通门窗
  +90

  (8)木门窗
  +60

  5
  地板
  (9)高级地板
  +100

  (10)普通地板
  +50

  (11)斗底砖
  +25

  (12)小泥沙浆地板
  +12

  6
  楼梯
  (13)不锈钢或木扶手
  +25

  (14)普通钢木、钢管扶手
  +12

  7
  内墙壁
  (15)水泥漆涂料
  +60

  (16)一般涂料粉刷
  +30

  8
  天棚
  (17)水泥漆
  +20

  (18)普通粉刷
  +12

  (19)吊顶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9
  (20)内外未装修
  0

  10
  (21)水、电、卫生设备
  +25

  11
  (22)外墙粉刷
  +20

  12
  (23)有门窗
  +40

  13
  (24)内装修
  +65

  说明:无顶房原则上按照同种类2/3酌情补偿;基础价含已封顶尚未内外装修(粗坯)的房屋和埋暗管、暗盒;重置价标准表按十成新计算;表中基础价、补偿金额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表2

  民用建筑物成新表

  建设时间
  建筑物成新数
  备 注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5年内

  (含5年)
  10

  10年内(含10年)
  9.0

  15年内(含15年)
  8.0

  20年内(含20年)
  7.0

  21年及以上
  6.0

  表3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不含新种)
  规 格
  单 位
  价格(元)

  龙眼

  荔枝
  树冠直径:35CM以下
  株
  3

  新移植大苗
  株
  7

  36-75CM
  株
  15

  76-100 CM
  株
  40

  101-150 CM
  株
  80

  151-200 CM
  株
  130

  201-250 CM
  株
  200

  251-300 CM
  株
  270

  301-350 CM
  株
  340

  351-400 CM
  株
  410

  401-450 CM
  株
  480

  451-500 CM
  株
  560

  501-600 CM
  株
  640

  601-700CM
  株
  740

  701-800CM
  株
  850

  801-900CM
  株
  980

  901-1000 CM
  株
  1120

  1001-1100CM
  株
  1270

  1101CM以上
  株
  1440

  杨梅
  树冠直径:50CM以下
  株
  8

  51-100 CM
  株
  40

  101-150 CM
  株
  80

  151-200 CM
  株
  160

  201-250 CM
  株
  240

  251-300 CM
  株
  320

  301CM以上
  株
  420

  早钟六号

  枇杷
  树冠直径:0.5M以下
  株
  50

  0.5 M以上
  株
  120

  1.0M以上
  株
  200

  1.5 M以上
  株
  280

  2.0 M以上
  株
  360

  2.5 M以上
  株
  440

  3.0 M以上
  株
  520

  3.5 M以上
  株
  600

  4 M以上
  树径50 CM以上
  株
  1500

  树径30CM以上
  株
  1000

  其它
  株
  800

  其他杂果
  树冠直径:50CM以下
  株
  3

  51-100 CM
  株
  7

  101-150 CM
  株
  20

  151-200 CM
  株
  40

  201-250 CM
  株
  80

  251CM 以上
  株
  140

  毛竹
  成 竹
  支
  15

  其它竹类
  丛
  丛
  20

  台湾芭乐
  50CM以下
  株
  12

  51-100 CM
  株
  30

  101-150 CM
  株
  50

  151-200 CM
  株
  80

  201-250 CM
  株
  110

  251CM 以上
  株
  140

  芒果
  树冠直径:35CM以下
  株
  3

  36-75CM
  株
  8

  76-100 CM
  株
  30

  101-150 CM
  株
  60

  151-200 CM
  株
  100

  201-250 CM
  株
  140

  芒果
  251-300 CM
  株
  190

  301-350 CM
  株
  240

  351-400 CM
  株
  300

  401-450 CM
  株
  360

  451 CM
  株
  420

  柑、橙、柚
  树冠直径:50CM以下
  株
  3

  51-100CM
  株
  15

  101-150 CM
  株
  30

  151-200 CM
  株
  70

  201-250 CM
  株
  140

  251-300 CM
  株
  210

  301 CM以上
  株
  280

  香蕉
  小苗
  丛
  3

  大苗
  丛
  6

  未产果
  丛
  11

  小果
  丛
  40

  大果
  丛
  60

  苗圃
  龙眼苗圃
  亩
  6000

  花圃(大)
  亩
  6000

  花圃(中)
  亩
  3000

  花圃(小)
  亩
  1500

  榕树
  株
  150

  说明:苗圃覆盖密度在70%以上按100%赔青;覆盖密度在50%-70%,按50%赔青;覆盖密度在50%以下的,不按苗圃赔青。

  坟墓

  门
  每门最高为600元

  祖墓

  门
  5000元

  甘蔗

  亩
  1200元/亩

  果蔗

  亩
  1700元/亩

  鱼塘
  精养池
  亩
  4500元/亩

  土池
  亩
  2500元/亩

  生活用井

  口
  1000元/口

  工业用井

  口
  2500元/口

参考资料:http://www.zhangzhou.gov.cn/zfgb/..%5CShowArticle_gb.asp?id=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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